2017年最新版国际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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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国 专 ( 专 ( 约) 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特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取决于条约本身规定) 我国对应的程序 (缔约程序法) 缔结新条 约 签署 无 批准或核准 进入已经 缔结的条 约 加入 接受国院定,外长签 除或改变条约 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注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 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 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国际条

2、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 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仅包括正职) ? 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迫 国际法国际法 包括 一、国际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国际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 (1 )条约的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 不得援引。 (2 )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2 大类4

3、小类) 注意: 专题一 国际法的渊源 批准 核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人常定,主席签 国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国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人常定,主席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条约和重要协定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条约或重要提示”(缔约程序法第7 条第2 款):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3 )条约的公布(我国):谁决定说公布 2 . 条约的保留: (

4、1 )概念: ? 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条约时作出的,排 1 4 5 6 (宪法无规定) 保留国 接受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 改变相应条 约条款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保留所涉规定 在两国之间视 为不存在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 、 乙 、丙 乙、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一

5、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有效性解释; 第三方解释,中立; 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 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 解释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条约已经转化或需要转化的除外)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须转化的内容 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5.条约的解释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3.条约的冲突 2 国国 专 ( 专 ( 约) 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特 注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6.多边条约的修正 ( 1 ) 条约的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了修正本的成员。 ( 2 ) 条约修正后新加人的国家,有 权在加入是选择其想适用的文本,如未做意思表 示,视为接受修正本。 ( 3 ) 同样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修正本;在接受修正本与不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 间,适用未修正的原条约。 7.多边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 (1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条约已经转化或需要转化的除外) (2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 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须转化的内容 (3 )并行适用 (

7、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二、国际习惯二、国际习惯 1 . 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 2 . 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特别提示: 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官方文件和实践,包括国家内部的文件和实践,国家间的文书和 外交实践,国际组织的文件。 ? 三、三、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 1.1.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法性质。 2.2. 六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 ? 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特别提示 ? 特别提示: (1)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

8、发生在境 内境外 无关。 ? (2)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 解决争端的方式。 ? (3)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 ? 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3 专题二专题二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一、国家一、国家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 (1)现状:)现状: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理论:)理论:国家主权限制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 注意: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

9、,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 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注意:注意:对新国家或对新政府的承认并不取决于承认主体的措辞,而是要看被 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如果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 立等,不管承认者的措辞如何,都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反之,则属于对新政 府的承认。 (2)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明示、默示 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 系、缔 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确),他国法院可以管辖国家的行为 包括明

10、示和默示默示(主动起诉、出 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 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统治)行为管理(统治)行为和商业行为商业行为 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豁免没有管辖豁免权 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销撤的认承府政旧对着 味意则认承的府政新对但;转逆能不上则原认承的家国对:果后的认承)4( 4 3、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二、国际组织 3、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二、国际组织 1.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1、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政府间协议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是否属于国际法主体是否 2、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 (1)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 除外。 (2)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安理会(15 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 度 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 度: (1)投票权的分配和行使:每一理事国一票;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 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

12、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 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安理会 (维护国际和 平与安全;唯 一有权采取行 动的机构;表 决制度) 安理会 (维护国际和 平与安全;唯 一有权采取行 动的机构;表 决制度) 经社理事会 (54,每 3 年 一任,可以连 任,简多) 托管理事会 (成立时 11 块托管领土, 先都已经独立 或自治,名存 实亡) 国际法院(15,国 际法官由大会和安 理会分别选举,均 特别多数获任, 国 际法官由大会和安 理会分别选举,均 特别多数获任,任 期 9 年,可连选连 任)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单多数通过, 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 5 年

13、, 可连选连任) 国家继承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承担的债务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5 (2)决议通过的条件: A、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B、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3)决议的性质: A、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 或

14、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B、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决议的表决程序; C、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专题三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归因于国家 专题三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行为归因于国家 违背国际义务 分类 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客体范围:绝对赔偿责任(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核污染核污染)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责任主体扩大至

15、个人 国家对外承担全 部责任 国家承担(对 营运人的)补 充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提示:国家驻外使馆的行为归因于国家,因此私人主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与驻外使领馆的 纠纷就是派遣国的纠纷,也适用国家豁免制度。 ?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实体的行为; 3.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归因于支配国。 4.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归因于其目前所属的国家,归因于叛乱 运动机关自己组成的新国家。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

16、行为是有可能产生国家责任的。但不产生目前所属国家的 国家责任,而产生由叛乱运动机关 自己形成的新国家的责任。 只有国家事先声明其国内存在叛乱运动机关,且获得 国际社会较为普遍的承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才不归因于目前所属国。 ? 5.个人行为归因于国家的判断标准: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 (2)其他个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三排除行为不当性三排除行为不当性 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 对抗对抗措施:非武力 种类 自卫:使用武力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 危难和紧急状态: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6 专题四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的构成和领土主权的取得一领土的构成和领土主权的取得 (一)领土的构成和各部分法律制度(一)领土的构成和各部分法律制度 1. (二)领土主权的取得(二)领土主权的取得 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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