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金融概述篇)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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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金融概述篇) 主讲人:何文中 BDO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 税务部高级经理 中国注册税务师 原在深圳市国税局任职6年,2013年加入立信 精通国内税收法规,擅长税务领域包括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出口退税、营改增、土地增值税等 熟悉的行业主要有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等 目录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原理 第二部分 金融业营改增 第三部分 营改增管理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原理 一、什么是增值税? 二、什么是营改增? 三、为什么营改增? 四、营改增历程 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 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不重复征税 普遍征收原则 消费者承担 税款抵扣制度 实行比例税率

2、逐环节征税 税基广从生产到流通环节全覆盖 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上一环节征收下一环节抵扣 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价外税制度收或付的款项包括价款和税款 一、什么是增值税? 二、什么是营改增? 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增值税 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体系,对货物征收 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营改增, 是指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 税。 三、为什么营改增? 统一货物劳务税制,优化税制结构。纳 税人提供货物和劳务将统一缴纳增值税 ,从税制建设角度看,简化了税种、统 一了税制;从企业角度看,简化了企业 税务管理,降低了遵从成本。 将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 征税问题,消除了重复

3、征税,降低了企 业税负。 四、营改增历程(1) 2011年10月 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 2012年1月1日 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试点。 2012年9月1日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 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 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 辖市)。 2013年8月1日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 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四、营改增历程(2) 2014年1月1日 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

4、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 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 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 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 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 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 围。 本次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所有营业税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 第二部分 金融业营改增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四、不征税项目 五、差额征税 六、税收优惠和过渡办法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 和个人。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 业务活动。

5、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1) (二)征税范围 1、贷款服务 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 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 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 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 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 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 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增值税。 不能抵扣,只开具普通发票(包括与贷款 直接相关的金融服务费用) 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2)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

6、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 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 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 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 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 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可开专用发票 ) 3、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 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 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 转让。(不得开专用发票)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 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7、(销售 生产销售货物)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 为零。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以上规定外 ,税率为6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为地产、不动产 租赁、劳务派遣5%)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 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 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 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 所

8、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金融业按季度申报。 四、不征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五、差额征税 (一)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 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 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 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 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六、税收优惠和过渡办法(1 ) l(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l 1、2016年12月31日前

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 贷款的利息收入。 l 2、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 l 3、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政策 性银行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l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 入。 l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 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 入。 l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 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的利息 收入。 六、税收优惠和过渡办法(2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 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 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 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收入。 统借

10、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 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 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 增值税。 六、税收优惠和过渡办法(3 )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 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9.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 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 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 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 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 策。 六、税收优惠和过渡办法(4 ) 10.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转让收 入。 1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1、。(质押式 买入返售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六、税收优惠和过渡办法(5 ) (二)即征即退项目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 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 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 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 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

1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 定执行。 六、税收优惠和过渡办法(6 ) (三)其他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 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 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 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部分 营改增管理 一、取得发票 二、合同管理 三、法律风险 四、管理分工 一、取得发票 (一)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 1、工程类所有支出项目,如建安、建材、装 饰、设备等 2、购买固定资产、装修相关费用 3、物业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 4、汽车油费、汽车维修保养、汽车保险费等 5、顾问费、审计

13、费、评估费、咨询费、策划 设计费、会员费等中介服务费 6、招聘费、猎头费、背景调查费、财产保 险、旅游费、业务考察费、培训费等 7、通讯费、印刷费、耗材费、办公用品、租 花费、会务费、住宿费等 一、取得发票 (二)只需取得普通发票的项目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包括机票、火 车票、公交票、的士票等) 2、贷款服务(贷款利息) 3、餐饮服务(包括招待用的烟酒等) 4、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家政、摄影扩 印、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等) 5、娱乐服务(歌厅、酒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6、员工福利项目购进(节假日发放的实 物福利、员工食堂支出等) 二、合同管理 营改增后,应对合同进行

14、梳理 合同价款应明确含税价及不含 税价 建议在大额采购合同中将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义务 条款明确约定 三、法律风险 刑法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购买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的明确规定可以入刑 如何控制取得发票风险 合同、发票、付款、清单等一致 如何控制开具发票风险 发票的管理 内部稽核 系统控制 四、管理分工 一、采购部门 开票信息传递 合同约定(法务商协助) 取得发票要求 付款要求 收货及验收 四、管理分工 二、业务部门 客户发票信息 合同约定(法务商协助) 发票开具及传递 收款要求 四、管理分工 三、行政办公 招待支出 员工福利 车辆管理 电信费用 办公用品 出差、会务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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