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新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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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新论姓名:袁满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事诉讼法指导教师:胡亚球20060901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新论中文提要中文提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对人们的法制观念带来的强烈冲击,人们的诉讼观念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逐渐实现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由职权主义向辩论主义的过渡,不断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也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意。由此可见,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辩论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在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

2、辩论原则的规定,无论从内容上看还是从程序规定上来看,都显得滞后于司法实践;,同时,因为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等各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也不可能照搬其他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于是在今天,改造乃至重塑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并使之更好地落实到司法实践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就变得尤为迫切。近年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度成为热点,但学界更多地聚焦于诚信原则、处分原则等原则,而对辩论原则的研究,见诸报端的也仅有10年前张卫平的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等寥寥几篇而已。基于此,本人试图用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对国外当今民事诉讼辩论原

3、则特点和国内辩论原则现状的考察和反思,以期重塑适合我国法治建设特点的辩论原则模式。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新论作者:袁满指导老师:胡亚球教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新论中文提受NewOpinionontheAdversarySystemintheCivilProcedureAbstractWiththecontinuousdeepenmentofjudicialreandthe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hasimpactedonpeopleSsenseofthelaw,andthepeopleSsenseonthelitigationisundergoingatreme

4、ndouschangeIntheCivilProcedure,thefollowingchangeofthesenseonthelitigationofpeopleissignificant:inthecivilproceedings,weneedweakeningthecourttointerferewiththeproceedings。andarrivingatpurposethatweachievethetransitionfromtheinquisitorialsystemtotheadversarysystemOfcourse,thechangesofthefd:nseontheli

5、tigationofpeoplewillinevitablyaffectaspecificlitigationsystembecausethesystemisalwaysinacertainofguidanceTakingintoaccountthecomplicatedandcivilcontentsofthislength,IcouldneverhopetointroduceallthechangesHencethisarticlewilltalkaboutoneofthefundamentalprinciplesofcivilprocedure_theadversarysystemtoe

6、xplorethespecificstyleinChinaInthelightofitsdiferentconnotationstheadversarydoctrineisdividedintotherestrictiveadversarydoctrineorVerhandlnngmaxime(Ver,adversarysystem)andtheunrestrictiveadversarydoctrineTheadversarydoctrineofChinaisclassifiedtothelatterInthelightofthisbasicclassification,thispaperg

7、ivescomprehensiveanalysesandcomparisons、itllthesetwoadversarydoctrinesfromtheirhistories,connotationstotheirapplicationandtheoreticalfoundationThen,itdiscussesthereasonablenessandwaytoestablishtherestrictiveadversarydoctrineinChina,hopingtoprovideSomereferencesforChineselegislationandjudicialpractic

8、eKeyWords:TheadversarydoctrinethePartytheCourtComparisonNewOpinionIIWrittenby:YuanManSuperivisedbyProHuYaqiu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鞲及镶罔授权声鲷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研究生签名:日

9、期:f如舀、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心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苏州大学学位办办理。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缸止飒。璋目期:碰二。啤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新论jI言引言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对人们的法制观念带来的强烈冲击,人们的诉讼观念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下面的诉讼

10、观念的变化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不断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逐渐实现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由职权主义向辩论主义的过渡。当然“诉讼观念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具体的诉讼制度的构建”,因为制度总是在一定观念的指导下形成的。考虑到民事诉讼内容的繁杂以及本文的篇幅,笔者不可能面面俱到介绍所有的变化。因而本文拟以民事诉讼中基本原则之一辩论原则为论述对象,探讨它在中国当下诉讼观念下的具体样貌。辩论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体现当事人主体地位上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规定,无论从内容上看还是从程序规定上来看,都显得滞后于司法实践;虽然西方国家有相当完善的立法可供借鉴

11、,但考虑到我国在诉讼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等各方面同西方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特殊性,因而我们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其他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制度。于是在今天,改造乃至重塑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并使之更好地落实到司法实践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就变得尤为迫切。近年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度成为热点,但学界更多地聚焦于诚信原则、处分原则等原则,而对辩论原则的研究,见诸报端的也仅有10年前张卫平的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等寥寥几篇而已。基于此,本人试图以历史源头探究为起点,从域外经验借鉴的角度(笔者认为,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民事

12、诉讼制度正面l临一场深刻的变革。在这场不可避免的变革中,我们不能不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从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规律,以指导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当务之急),通过对国外当今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特点和国内辩论原则现状的考察和反思,从更广阔的视角挖掘辩论原则丰富的内涵,以重塑辩论原则,使之符合现代诉讼的理念,符合中国国情,并实现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等目标。民事诉讼辩论燎新论一、辩论原则的历史发展考辩论原则的历史发展考“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1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这句

13、至理名言实际上揭示了历史研究对法律的重要性:对于法律我们不能仅简单依照现行规则进行逻辑演绎分析。因为法律并不是凭空而生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它存在于人们的经验之中。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传统之于我,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因此,为了更好的理解辩论原则的内涵和本质,我们必须简单的介绍辩论原则的发展史。(一)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历史考在大陆法系,关于辩论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辩论式诉讼。如在雅典,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没有严格的区分,无论

14、“私诉”抑或“公诉”,都必须由原告先传唤被告到主管本案的民政长官面前,并向民政长官提出书面起诉,由民政长官予以预审。但有关金钱问题的诉讼双方,必须移交给公判员先进行公断。如果方拒绝接受公断或者问题并不属于公断的范围,那么就把案件移送到由民政长官主持的审判团去处理。审判团听了双方的辩论,验证了他们提出的证据之后,为他们作出判决。但判决只能在双方所提建议中选择一种并且通过秘密投票来决定,不再进行辩论。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依内容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早期罗马法是诸法合体,诉讼法与实体法并没有分离。根据日本兼子一教授考察,程序法是先于实体法产生的。因而,早期的规则当然是具有诉讼程序性的规则为主体。在罗马法

15、律发展史上,诉讼制度依时代不同而分为三大类,依次为法律诉讼、程式诉讼和非常诉讼。在法律诉讼中,每一件案件,须由原告向法官提出诉讼,就纠纷进行陈述,被告可进行申辩,双方并可互相反辩,即不告不理和言词辩论原则。“当事人不得以代理人代其出庭,必须亲自到庭”。3“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4在非常诉讼中,继续(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美国法律文库),冉晨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页。2粱治平:法辨,贵卅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前言第3页。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346页。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十一

16、二铜表法,法律出版杜2000年版,第5页民事诉讼辩论缘则新论一,辩论原则的历史发展考保留了前述思想。历史的转折点出现在非常诉讼时期。在非常诉讼时期,早期的辩论式诉讼已为纠问式诉讼所取代,这一模式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把当事人看作享有诉讼权利并且可以在法庭上自由地进行辩论的诉讼主体的观点,被一种新的观点代替了,这种新的观点是把被嫌疑人看作诉讼追究的客体,并且推定被嫌疑人是有罪的。纠问式诉讼的原则就是诉讼秘密,不公开进行,没有辩护,采用形式的法定证据制度,书面原则等。在提起案件的主动性或在表明事实情况的主动性方面,法院的职能和当事人的职能混在一起”。5从克列曼教授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纠问式诉讼的两个特点:首先是当事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诉讼的主体,而是被审问的对象;其次,纠问式诉讼与刑讯逼供分不开,口供被看作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的证据。在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的国家,具备一定形式条件的口供,被看作是完善的或完全的证据,即仅凭这种证据即可定罪。马克思指出:“实体法都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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