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法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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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的法律浅见 目 录 应收账款的概念与范围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风险的防范 应收账款概念与范围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 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 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 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 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 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2、(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性质与特性 性质:应收账款是债权。 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需具备如下特性: 1、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2、仅限于金钱债权; 3、原则上债权已经发生,债务人和债务内容 确定,易于公示。以未来的债权作为出质标的 ,应当限于基础法律关系明确,有可预期的稳 定收益。 应收账款范围的争议 应收账款是否应包含“公路、桥梁、隧道、渡 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债权”作为应收账 款质押与“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是否 冲突?如何协调? 法规沿革(一) 199

3、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 批复(国函199928号文批复)规定:公路建 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 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 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 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 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 ,并实现质押权。 性质:公路收费权质押其他权利质押 法规沿革(二 )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 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

4、权利可以质押: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规沿革(三) 物权法(草案)第六稿明确列举“公路、桥 梁等收费权”作为一项可以出质的单独权利,将其 与应收账款并列。 2007年物权法正式颁布,未将“公路、桥梁 等收费权”单独列入可以出质的权利。但究竟是 直接予以删除还是并入了“应收账款”的概念,没 有言明。 法规沿革(四 ) 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在 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出:“有的常 委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 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可以质押,哪些不能

5、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如交通部2006年12月关 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各 省、市、自治区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此时的收费 权便不能质押。因此,在这一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 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思考 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区别? 对业务操作的影响? 法规不明确甚至冲突的风险? 如何防范、降低风险?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 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银发 2002220号)规定:“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 质押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签定书面质押合同。质

6、押合同 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严审批 用于银行贷款质押的学生公寓收费权,并对学生公寓收费 权质押进行统一登记。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 重复审批和重复登记。” “高等学校应为发放学生公寓收费 权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贷款年限内学生公寓月平均 入住率不低于90%的保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 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9 64号)规定: 同意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 人可以用电

7、费收益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 贷款,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销售电价文件作为电 费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作 为电费收益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 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电费收益权,并实现质 押权。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 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计 基础2000198号)规定:“本办法所称电费收益权 ,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 权利。电费收益权质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以其拥 有的电费收益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农村 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和贷款

8、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并于合 同签订后1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 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委(计经委)为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部门。”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 权;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城市环保项目收益权;水利 开发项目收益权; 2001年8月28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 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五条(十三)项规定:“扩大以 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 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 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

9、 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 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 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 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 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第五条 (十三)项:“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 度。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要引导和鼓励各 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 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收费权 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 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 国务院关于加快

10、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 200941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 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 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 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 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 款业务。”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一般账户质押、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一般账户符 合“特定化”的要求可以质押,属于金钱动产质押 的范畴。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的账户质押形式。个人认为不宜作为应收账款质 押的范畴。 1、非民事债权;2、特定化后实为金钱动产质押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医疗收费权等公益服务收费权 20

11、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 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 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设 定质权,但无论在理论解释上还是实务操作中,皆面临比 较棘手的问题。第一,应收账款的范围是否应当有所限制 ?(公益服务领域中例如医院对患者的医疗收费等应收账 款,直接关涉这类公益机构的利益与国民基本权益之间的“ 公平与效率”方面的价值权衡,事关公共政策选择,触及社 会稳定,是否适合设定质押?)” 特殊的应收账款类型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 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办理质押登记 移转债权凭证 通知第三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权设立模式 书面合同+债

12、权凭证交付模式; 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模式; 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债权证书交付模式 ; 书面合同+登记模式。我国物权法即采用 这一模式。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 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没有特别 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 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 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思考:质押权人对应收账款是否有直接收取权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

13、定:“质权 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 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 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 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日本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质权人得直接收取 为质权标的的债权;债权的标的物为金钱时,质权 人以对自己的债权额部分为限得收取;上述债权的 清偿期,在质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前届至时,质权人 得使第三债务人提存其清偿金额。此场合质权存在 于其提存物之上;债权的标的物非金钱时,质权人 在作为清偿的受领的物上有质权。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特殊类型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如何实现? 质押权设定后,是否允许出质

14、人自行收费? 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进入特定账户监管、提存 ? 债权到期不能清偿时,收费权如何处置? 借鉴:1999年10月11日国家开发银行公路收 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被担保债权与入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不一致 入质的应收账款清偿期先行届至 是否可以提前清偿或提存? 参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 十八条第二款。 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 质权人无权剥夺第三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不 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提前清偿。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应收账款质押权的消灭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 理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质权实

15、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应收账款被清偿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丧失主体资格,应 收账款随之消灭。 u特别关注:登记期限届满、出质人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 的消灭。详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 十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的九大风险 应收账款真实性、合法性的风险; 应收账款是否特定化的风险; 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在时效性、期限性上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纠纷或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 出质人的危害行为带来的风险; 第三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存在在先权利的风险; 法律规则不健全甚至冲突带来的风险。 风险一:不真实、不合法 案例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杭州分行 )与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等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案。 根据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 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考虑到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殊性,本院 认为,合同应当详细载明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 式、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程度等,同时,合同也应当明 确质押时应收账款确实存在。由于渣打银行杭州分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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