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税费减免政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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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税费减免政策浅析 【摘要】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说是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现在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在此大背景下,各国有企业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资源结

2、构调整,并通过推动资产证券化进程等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改制是需要成本的,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制重组的税费成本,本文拟通过梳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改制重组实务有所借鉴。 【关键词】改制 重组 证券化 无偿划转 企业所得税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逐步规范,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加快,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在改制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方税务机关也陆续出台一系列推动改制重组的优惠政策,有针对改制行为的,有针对并购行为的,还有一些是针对无偿划转行为的等等,下面将从各个

3、税种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实践中,会存在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进行无偿划转,包括从股东划入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划转,以及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如果简单的将无偿划转按照捐赠税务处理,将会产生巨额税务成本。 目前可应用的优惠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

4、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一)依据59号文和4号公告,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适用条件。根据59号文和4号公告,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5、税收优惠。以“企业分立”为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相比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采取特殊性

6、税务处理可以减少重组环节的税费支出。 在实务中,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一般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进行变通处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随着29号公告和109号文的出台,进一步为改制重组缓解了税费支出的担忧。 (二)依据29号公告,股东划入资产可不纳入收入总额 2014年5月23日,国税总局出台了29号公告,其中第二条第一款提出: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7、(三)依据109号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重组划转可不确认所得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即上文提到的109号,无疑是给企业改制重组带来了极大的利好。109号文在59号文的基础上: (1)将“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

8、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述规定,可以使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再采用两张皮,一边按照国资委的无偿划转进行重组,一边采

9、用分立方式进行特殊税务重组;同时109号文也将范围放开至“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为民营企业改革也起到促进作用。 二、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10、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 对于土地增值税,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重组行为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针对有偿转让,但是税

11、收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无偿划转属于免税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

12、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从上述3项规定分析,企业重组中的划转行为既不是明确规定的免税行为,也非明确应税行为。从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通知、批复中,可以看出对于企业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是可以争取优惠政策的。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中,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

13、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号)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云地税一字20011号

14、),指出“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统一体,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并非仅仅是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原材料等物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是整个企业(包括人和物)的产权发生转移。因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于公司制改制、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企业债权转股权行为中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只对新增资金部分贴花;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仅改变执行主

15、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针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和资产划转等行为都相应设定了免税优惠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做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做好保障工作,在准纪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改革成本,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争取免税优惠的同时,要做好各项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申报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 2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N.财税,2014. 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N.财税,2009. 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N.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5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N.国家税务总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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