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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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死亡赔偿金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何敬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刘志刚 20100501 摘 要 I 摘 要 近来,几个与死亡赔偿相关的国内判决,在社会范围内引起关于死亡赔偿制度持续 性的大讨论。激烈的讨论暴露了现有赔偿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同命 不同价” 、 “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等问题和现象,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进行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死亡 赔偿金体系的缺陷进行思考,最后,提出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 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用具体案例引出目前争议焦点死亡赔

2、偿金“同命不同价” 。正文部分第一 章对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在厘清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死亡赔偿金规定的 基础上,对死亡赔偿金的称谓和定性进行探讨。第二章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进行认定,首 先提出生命是否具有可赔偿性, 对生命权的特征进行分析, 提出生命的不可赔性。 其次, 针对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不同观点,确定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性质的赔偿,经 分析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 实利益损失的补偿,是对被害人近亲属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赔偿。第三章对于当前影 响死亡赔偿金数额的户籍、国籍、地域、行业等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是否构

3、成平等权里的合理差别。第四章比较研究各国死亡损害赔偿标准,在分析论证的 基础上,针对中国现实国情,提出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设想。结语部分对全文的脉络 进行把握,对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 生命权 死亡赔偿金 性质 扶养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 Abstract II Abstract Recently,several judgments caused to persistent large-scale discussion on compensation for death in our country.Heated discussions exposed its main pr

4、oblem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compensation system,which “the people with same life who died in the accident can get different compensation”,even a person who died get less than a juried person on damages.Such as, a lots of social problems and phenomena become concern and the focus of contr

5、oversy. In the first of this paper,we analyse the nature of death compensation,besides,existing death compensation system reflects on its shortcomings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study.Finally,compensation for death should establish a unified standard.This article have three parts including the introdu

6、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Preamble by concrete cases leads to currently controversy of death compensation that “with the same life,with the fate of different prices.“Body of the first chapter talk on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alysis,to clarify the

7、 existing legal regime concerning the death compensation provisions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death and qualitative explored.Chapter II identified the nature of death compensation,firstly this part proposed a problem whether the life is compensability,analysing the characteristics

8、 of the right to life,and put forward the non-compensability of life.In addition,in response to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on death compensation,the nature of compensation for death can be determined that death compensation is not compensation for the right to life itself but a result of the interests

9、 of the various realities of the loss caused by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life.In the chapter III,the consideration factors of death compensation in our country include registration,nationality, region,working and other factors.Explore whether the elements are reasonable and they would constitute a

10、 reasonable difference in the right to equality.Chapter IV compare the death damages standard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moreover, rega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the paper put forword Abstract III a unified vision of death compensation standard.At last,the paper grasp the full text and tal

11、k on the death compensa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right to life death compensation nature the nurture losses said inherited losses said 引 言 1 引 言 生命简单的说就是活着的状态,侵害生命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 生命致受害人遭受生命丧失及其产生的一系列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就是对生命权遭受 侵害而依法支付的一定的金钱, 此种赔偿是对民事主体失去生命引起的一系列损害后果 进行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作为对生命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体现了

12、我们对生 命的尊重与敬畏。2005 年,在重庆市,3 名少女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法院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判决,两个城 市女孩的父母获赔 20 余万元,而农村女孩何源父母所得赔偿款仅为 5.8 万余元。 在我 国,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之间的差异由来已久,城乡居民在入学、就业、医疗、保 险方面存在种种差别待遇,而今天,这一差别待遇被引入法律条文,同样因侵权造成死 亡的后果,仅因户籍差别,死亡赔偿额就相差十几万元,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同命不同 价”的争议和热烈讨论。 2009 年 3 月 9 日,新加坡籍华人陈锐乘坐小客车在湖南高速路上发生车祸,陈

13、锐 当场死亡,小客车上的其他旅客也不同程度的受伤,车祸发生后,陈锐父母提出了总额 400 万元的死亡损害赔偿,2009 年底,法院做出判决,赔偿死者陈锐的损失 799855 元, 其他伤者根据损害程度不同分别赔偿 3 万元到 20 万元的赔偿金。此案引发了“国人与 洋人同命不同价”的争议。 从 2003 年司法解释出台,人们对于同命不同价的异议此起彼伏,高院也一再声称 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但是历时七年之久,新的解释却仍未出台。立法委员会的专家们 对于新的标准的确定也是各持一端。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有人主张生命是平等的,死亡赔 偿金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从而要求相同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有人主张每个人

14、创造的价 值是不同的,社会更应该尊重人的个性化价值,死亡赔偿金若是相同则会产生新的不平 等,从而要求采用体现个体差异的赔偿标准,各派观点此起彼伏, 众说纷纭。2009 年 12 重庆三少女遇车祸同命不同 价, 车祸赔偿判决引发“国人洋人同命不同价“争 议,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 月 26 日,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 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立法技术的疏漏,还是对国情民意的考量,死亡赔偿金制度或许 可以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 第 1 章 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第 1 章 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1 我国当前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规

15、定 1、1986 年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1988 年 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7 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 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 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993 年 2 月 22 日通过的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了丧葬费、抚恤金、死者 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

16、生活费等费用。 同年 10 月 31 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3、1994 年国家赔偿法第 34 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 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10 年 4 月 29 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规定,致人精 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7 号)第 1 条规定,自然人因为生命权受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 9 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l)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 的,为死亡赔偿金。 ” 5、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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