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3)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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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公司法 vP. L. Davies, Introduction to Compan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vReinier R. Kraakman et al. 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vThe late F. Hodge ONeal and Robert B. Thompson, ONeal and Thompsons Close Corporations and LLCs: Law and Practice ( available o

2、n Westlaw) 一、概述 v(一)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的五种特征: v(1)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 v(2)股东有限责任 v(3)集中管理 v(4)是股东(投资者)的公司 v(5)股份可以转移 v(二)公司的种类 v按责任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 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v按人数: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多人公司 v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 司 v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 调整: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v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上市公司和非 上市公司 v按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v按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公

3、开公司与 封闭公司(英美法) v按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 司(学理分类) v(三)公司法的 特征 v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v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v国际性 二、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股东有限 责任 二、独立的法律人格 v(一)公司名称 v(二)住所 v(三)权利能力 v限制 v1、公司性质的限制 v2、法律限制 v3、章程限制 章程 v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v契约说、自治法说 v必要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任意记载 事项 (25、82条) v何种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4、修改章程: v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v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v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v如何变更公司章程 v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v 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v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v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 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v

5、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 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 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v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 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v民法通则 v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 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 的法定代表人。 v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v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 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6、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v担保? v越权原则(ultra vires) v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 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v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v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v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 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

7、天 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 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 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v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 期 v(四)行为能力 v法人拟制说 v法人实在说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v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8、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 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 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 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v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 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 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 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

9、 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 v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 遣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 v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 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证券法 v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 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

10、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v(五)独立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例外:公司法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v事后救济 v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11、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独立法律人格的例外 v一、揭开公司面纱 v公司正常经营时、破产时 v揭开公司面纱与衡平居次、反欺诈转移(债 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 v二、破产法:关联企业破产时实质合并 PVC vSalomon v Salomon good faith principle and fairness principle v- Company Law: Art. 20(3) the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v指导案例15号徐工

12、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v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 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v(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Reverse PVC v内部人反向刺破: v法理: v- 维护/实现/促进公共利益(如宅地豁免、保 险); v- 为利用公司法人形式所为的错误或欺诈行 为提供救济?) v反对理由: v-一个人既然创设了公司,将其作为经营手段 ,就无权选择否认公司实体,以逃避法律为 保护公众利益而对其施加的义务。 v考

13、量: v- 利益平衡: v支持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对公司负有义务的主体(如 保险公司等)对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合理预期和利益 的价值 vs. 通过刺破公司面纱所维护/实现/促进的公 共利益(政策目标、立法目的) v外部人反向 v法理: v- 维护/实现/促进公共利益(如税收); v- 为利用公司法人形式所为的错误或欺诈行 为提供救济 v反对理由: v- 外部人反向刺破规避了扣押股份而非资产这一通 常的判决执行程序; v- 允许股东的债权人直接扣押公司资产,有可能损 害公司无过错的其它股东的利益; v- 将公司的资产用于偿付股东个人债务,将可能对 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v-作为潜在的补偿,公

14、司的债权人在融资是可能会 要求更高的回报,从而提高公司筹资成本,削弱其 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的活力和吸引力 v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惠天公司)。 v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二建公司)。 v 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 三、资本制度 v资本信用 vs. 资产信用 几个概念 v资本(capital)和资产(assets) v资产:公司实有财产。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 自己名义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v资产来源:股东出资(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例如从银行的贷

15、款 )、收益(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v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资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按是否有实体形 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将资产 分为流动资产(货币、债权、某些实物)、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土地 、房屋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递延资产等类别。 v用作清偿债务的是资产而不是资本 v净资产(net assets):资产负债(会计上称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真正代表公司财产能力 帐户式: 资 产 年初数年末数负债及所有者权 益 年初数期末数 货币资金 1103000流动负债: 短期投资 短期借款 200000 应收票据 85000应付票据 120000 应收账

16、款净额 696500应付账款 350000 预付账款 100000其他应付款 2000 其他应收款 5000应付工资 3000 应收股利 应付福利费 15000 存货 1480000未交税金 102000 待摊费用 应付利润 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 资 其他未交款 21000 流动资产合计 预提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2500001年内到期的长 期负债 长期债权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 长期负债: 固定资产原价价 5800000长期借款 2000000 减:累计折旧 1160000住房周转金 500000 固定资产净值 4640000长期负债合计 在建工程 440000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合计 5080000股本 资本公积 5000000 无形及递延资产 盈余公积 500000 无形资产 250000 长期待摊费用 50000未分配利润 286500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300000股东权益合计 5786500 合计 9099500合计 9099500 Legal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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