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产保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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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

4、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

5、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

6、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

7、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三)烧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8、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该费用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

9、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

10、此限;(九)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二)恐怖袭击。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11、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疗养、康复治疗的费用。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如下: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并持有效车(船)票登上交通工具时起,

12、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车(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二、在车(船)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返回交通工具期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若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而未重新返回交通工具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终止。三、被保险人所乘交通工具中途因故停驶,转乘客运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自其登上转乘的交通工具时起继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车(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13、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

14、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15、,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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