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献血员体检及化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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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采血浆献血员体检及化验标准1总则1.1公民义务献血的体格检查是保证献血者不影响身体的发育和健康,并使受血者不致因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而导致疾病的发生的重要保证。1.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献血领导机构应在普遍动员报名的基础上,根据健康情况认真地选择,凡不符合献血条件者,则不必进行体检。1.3体检工作人员应有科学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地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从各方面的资料综合分析,根据以下标准衡量,以确定候选单采血浆献血员(简称献血员)是否可以参加献血浆。1.4献血员体检和化验应以本站的结果为准。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参加献血2.1年龄男1850岁,女1845岁。2.2体重男kg,

2、女45kg。2.3血压1320/812kPa(100150/6090mmHg),脉压差:4kPa(30mmHg)以上。2.4脉搏60100次/min。2.5体温正常。2.6发育正常,皮肤无黄疸,无传染性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颈淋巴结无肿大,四肢皮肤无Kaposi肉瘤。2.7五官无严重疾患,甲状腺不肿大,四肢无严重残疾,关节无红肿及功能性障碍。2.8胸部心脏正常(包括心脏生理性杂音),胸透正常(肺结核钙化3年以上),每处透视一次。新献血员必须进行胸透。2.9腹部正常,肝脾不肿大、无肿块、无压痛。3献血员化验结果要求3.1全血比重(硫酸铜法)男:1.052,即12.5%(g/ml)。女:1

3、.050,即11.5%(g/ml)。血清蛋白含量:6%(g/ml)。可采用硫酸铜比重法,亦可采用其他蛋白质测定法。3.2血型用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测定。ABO血型以正反定型法鉴定。3.3肝功能3.3.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采用赖氏法,应25单位,每次献血浆前做,献血浆后留样复测。初筛时可用酮体粉法。3.3.2胆红素1mg%以下。3.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使用敏感度为1ng/ml以下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每次献血浆前做,献血浆后留样复测。3.5尿液检查每4个月检测一次(可用试纸法),尿糖、尿蛋白皆应为阴性。3.6血清电泳每年检查一次,白蛋白不低于50%,图谱正常。3.7梅毒检查采用敏感方法检

4、测,应为阴性。每次献血浆前做,献血浆后留样复测。3.8HIV-1、HIV-2抗体测定采用敏感方法检测,应为阴性。每次献血浆前做,献血浆后留样复测。3.9HCV抗体测定采用敏感方法检测,应为阴性。每次献血浆前测定,献血浆后复测。4献血员接受免疫后采血浆的规定4.1近期接受过免疫无症状的献血员经下列期限可以献血浆麻疹、腮腺炎、黄热、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2周,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4周方可献血浆。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免疫者应于最后一次免疫后1年方可献血浆。4.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4.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后抗体阳性者不须推迟献血浆。5有下列情

5、况者暂不献血浆5.1半月内曾作过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5.2妇女月经前后3天,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1年者。5.3感冒、急性胃肠炎患者病愈未满1周,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病愈未满1月,肺炎病愈未满半年者。5.4某些传染病和防疫部门特定的传染病流行易感区暂不献血浆。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1年,3年内有过疟疾病史者。6有如下情况及病史者不能献血浆6.1体弱多病、经常头昏、眼花、耳鸣及有美尼尔氏病和晕针、晕血、经常晕倒史者。接受过输血治疗者,2年内不得献血浆。6.2有性病、麻风、艾滋病、HIV-1、HIV-2抗体阳性者。6.3有肝病史者、经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

6、原阳性、HCV抗体阳性及ALT连续二次以上升高者。6.4有反复发作过敏性疾病、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可以献血浆)。6.5有肺结核、肾结核、淋巴腺结核、骨结核等病史者。6.6有心血管疾病及病史者,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血栓性静脉炎。6.7有呼吸系统病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6.8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系统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6.9各种血液病患者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血凝血性疾病。6.10内分泌疾患或代谢障碍性疾病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糖尿病等。6.11神经系统有器质性疾患或精神病患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症、严重神经衰弱。6.12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绦虫病、肺吸虫病、克山病、大骨节病。6.13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6.14已做过切除胃、肾、胆囊、脾、肺等重要脏器手术者。6.15接触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者。6.16医生认为不能参加献血浆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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