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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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法概述 二、养老保险法 三、医疗保险法 四、失业保险法 五、工伤保险法 六、生育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授权性条款 1、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第十六条第二款) 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方法(第十九条)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第二十六条) 6、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8、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9、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

2、理制度(第六十八条) 11、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1条至9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10条至22条)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23条至32条) 第四章 工伤保险(33条至43条) 第五章 失业保险(44条至52条) 第六章 生育保险(53条至56条)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57条至63条)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64条至71条)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72条至75条)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76条至83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84条至94条) 第十二章 附 则(95条至98条) 社

3、会保险法亮点 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第三、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财政责任 第四、首次提出“全国统筹”目标 第五、“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 第六、明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第七、对单位强制缴纳社保费做出严格规定 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即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 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非从业的居民可以

4、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该法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 第二、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 保险缴费。 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 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三、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财政责任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 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 补贴;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 补贴。 第四、首次提出“全国统筹”目标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 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

6、 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 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 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 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 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 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明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第十九条

7、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 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计计算。 第七、首次对单位强制缴纳社保费做出严格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 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 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 会保险费。用

8、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 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 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制度 (一)总体特征 制度碎片化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模式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养老金制度 第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各类企业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9、活就业人员。 第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居民 第四、失地农民的养老政策 被征地农民 第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及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

10、5): 职工参保: 本人缴纳:个人缴费工资的8% 单位缴纳: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0%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 意见 第三点: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 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 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

11、系时,按下列方法计 算转移资金: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 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 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 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 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 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 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

12、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 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十五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 会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

13、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 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 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 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 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险制度 。 省、自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实际 情况,可以将 城镇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险和新型农农村社会养老保

14、险险合并实实 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1年6月13日)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 居民养老保险。 重庆市政府2009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 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 在校学生); (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 的城乡居民,

15、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账户模式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 第一点: 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 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 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点: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

16、余部分从企业 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 要逐步降至3%。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 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 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 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2005) 第六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年的人员,退 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 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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