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现祥-制度经济学第3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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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约束个人机会行为,增进秩序,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 BISTU 制度经济学 BISTU 第二讲 制度及构成、起源 第三讲 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第四讲 制度系统与社会秩序 第五讲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复习、考试 第一讲 制度经济学导论 第六讲 制度与经济的发展 本课程分为六讲 BISTU 第三讲 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二、有效制度的三大基本准则* 一、制度的强制性与执行方式* 四、制度功能与制度涉及的成本* 三、内在制度、外在制度的发展* BISTU 一、制度的强制性与执行方式 1.制度是对人类行为的人为约束。没有强制性惩罚措施 的规则是无用的。当惩罚不再适用时,制度也就失效了。 3.制度对违

2、规的惩罚应当得到清晰传达和理解。制度 ,要明确、易于理解,富有效率即能被有力地执行。 强制性 (一)制度的强制性 制度是用于共同体内、众所周知的规则,以抑制着人类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 义行为,并无例外地对违规行为施加某些惩罚,是一种引导人们行动的手段。 2.制度通过强制建立信任和秩序。制度排除一些行为并 限制可能的反应,使行为变得可预见,为社会交往提供一种稳 定、确定的支架过去证明有用的、交往时所需的限制。 4. 制度强制具有稳定性并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法是老 的好”,人们养成近乎本能得遵守制度的习惯,有的融入文化。但 要防止僵化,有一点调整的余地。 BISTU 1.指令性制度。即精确地指示

3、人们应采取什么行动以实现特定 的结果,如从A移到B点。靠“有形之手”和领导者的计划来实现。 3.程序性制度。即不直接禁止或指令行为,但要求行为如何 行事,强调大家协调。 制度的执 行方式 (二)制度的执行方式 制度规定人类的指令性动作、禁令性动作、程序性动作。 2.禁令性制度。即禁止某些难以接受的行为类型,例如不要超 速行驶或不要偷窃。摩西“十诫”。依靠人们自愿和自发行动。 指令性与禁令性制度制度有一个重要差异前者需要领导者了解行为人的手 段和能力,以及指示的行动可能需要的条件和产生的结果。后者只需要领导者 知道某些行为是不受欢迎的,行动细节和对后果的评价留给行动人自己。 BISTU 二、有效

4、制度的三大基本准则 第一项准则是,制度应该是非歧视性。 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 第二项准则是,有效规则必须是确定性的。 一是可认识(显明)的,二是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 第三项准则是,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 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作出反应。 三大准则 如:用于复杂世界的简单规则(如密集化、技术化、不统一、多条件规则等造 成的制度中复杂性机制障碍)、符号和禁忌(交通信号灯、军服和军旗) BISTU 三、内在制度、外在制度的发展 1.内在制度。规则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体现着过去 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如惯例、伦理规范。违反内 在制度通常受到

5、共同体内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 2.外在制度。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和确立,被自上而下地强加 和执行的。外在制度配有惩罚措施。 重要的是制度对人的行动施加强制的程度: 内在制度大都诉诸自愿协调。违规行为并非没有后果,但由个人在具 体环境中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违规行为的后果。 外在制度依赖正式惩罚建立强制性秩序。这留给个人评估具体情况的 余地小得多。 制度的产生 (一)制度的类型 BISTU 最初,内在制度使与他人的交往变得可能,而一旦 这些行为规则扩散开来,得到了广泛的遵守。如语言 、诚信、邮箱广告限制。 第二,内在选择过程不仅在社会普遍发挥作用,而 且也在经济交往中发挥作用。如:以公告的价格不得更 改

6、,或一旦敲定一宗交易后不再作进一步的价格协商,中国与 必和必托的铁矿石价格谈判。 大量的内在制度根据经验不断演化并控制着人的相互交往。 内在制度是 如何演化的 (二)内在制度的演化与类型 第三,只有当认可一项经验的人数超过一个临界点 之后,该经验才会转变为一项内在制度。制度可能始 于一个小团体内部,在成功后逐步扩散,如“12时退房”的惯例 。而被发现再无益处的制度将丧失其人数的临界点,如绅士决 斗来维护其名誉的欧洲制度。 BISTU 现行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机制始于1981年,在27年的实践中 形成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规则。 其一,“三对三”格局:巴西淡水河谷和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力 拓(两拓)代表供

7、方,中国宝钢集团、日本新日铁、欧盟钢厂 代表各地需方,三大供方与三大需方以“交叉捉对”的形式展开 谈判; 其二,“首发跟风”模式:供需任一对率先达成矿价协议, 其他各方均无条件跟风接受此结果; 其三,“长协、离岸价、同涨幅”原则:定价对象为长期协议铁 矿石;计价基准为离岸价;定价方式为同涨幅,即同一品质的 铁矿石各地涨幅一致,同一类型各品质铁矿石涨幅一致。 铁矿石价格谈判机制 BISTU 惯例:12时退房 按照多年来形成的酒店行规和国际惯例,酒店客人不管在什么时间入住,都必 须在第二天中午12时前退房,过了12时退房者会被要求多付半天房费,过了18 时退房则要付一天半的房费。这种收费方式一直饱

8、受争议,甚至被认为是“霸王 条款”。2009年9月30日起,泉州滨海大酒店开始实施“交1天房费可在酒店住满 24小时”新规,无论旅客何时入住,均可享受住满24小时计费一天的权利。 惯例:绅士决斗 绅士决斗 A Gentlemens Duel。 在雍容华贵的贵族庄园中,来自英国的丁格贝里爵士(Tom Kinney 音)和来自 法国的芒斯托佩特侯爵(Chuck Wojtkiewicz 音)正为了向贵族小姐献殷勤大声 争执,越吵越激烈的两位绅士恼羞成怒,相约决斗。他们驾驶着巨型机器人在 庄园内大打出手,周边的树木和建筑都一同遭殃。当然,绅士就是绅士,即使 决斗也不能错过下午茶时间,短暂安宁之后,战争

9、再起。两个男人为了赢得美 女的欢心奋不顾身,不惜一切代价。 BISTU 1.习惯。即人们基本上都能处于自利动机而自动服从的一类 规则,如语法规则。 2.内化规则。即人们熏陶、教育和经验习得的规则,并达到 正常情况下条件反射、自发服从规则的程度。如按时还债;镶 嵌行业中“你不应偷窃”的伦理规则成了一条戒律。 内在制度的 类型 (二)内在制度的演化与类型 3.习俗和礼貌(社会规范)。违反规则并不会自动引发 组织的惩罚,但共同体内的其他人都会非正式地监督遵守规则 的情况,名声下降或发现自己被社会排斥。如东亚家庭中,常 常不许作了错事的小孩进屋;西方:做错事的小孩一般被“禁 止出屋”。 4.正式化内在

10、规则。虽然随经验而产生但在一个群体中以 正规方式发挥作用并被强制执行的内在制度。如判例法系、仲 裁条款。 非正式内 在制度 BISTU 镶嵌行业中“你不应偷窃” 在远离行业中心的汕头,潮宏基是这里唯一一家黄金珠宝 首饰加工厂。这里没有常见的金属感应门,搜身更是难得 一见,掌管工厂仓库钥匙的物料文员与老板也非亲非故 然而,偷盗事件在潮宏基却鲜有发生。 一位业内人士坦言,贵重的黄金和珠宝对任何人都充满诱 惑,因而监守自盗和偷窃成为这个行业的痼疾,全世界都 是如此。 潮宏基放弃搜身制度的因素是潮汕文化对搜身的抵制。潮 汕人非常在乎自己的名声,潮汕本地新招的员工,对搜身 抵触情绪很大。 “就像人格受到

11、了侮辱,都羞于让亲戚朋 友知道。”这是起初搜身制度给潮汕留下的深刻印象。 为此,潮宏基加强“你不应偷窃”的文化建设和加工过程控 制,放弃了最后出口的结果控制搜身制。 BISTU 内在制度属于非人工设计物; 内在制度包含大量经过精炼和检验的先人智慧; 内在制度在社会里不断演化,具有灵活性优势; 内在制度在自我执行机制失灵时,可诉诸的惩罚多种多样; 内在制度的惩罚可能掺杂同情和遗憾。这意味着,所有人都难 免犯错误,但一个社会要想运转就必须坚持一定的准则。 区分正式内在制度和非正式内在制度,要看其惩罚方式:是有 组织的(正式的)还是无组织的(非正式的)。 习惯和内在化规则属于自我执行;后两类有强制执

12、行。 BISTU 1.普适的禁令。由普适的禁令性规则构成。包含于多数国家 (大陆法系)的民法、商法和刑法之中。 2.专门的指令。基于特殊目的,指示公共主体或民间主体 造成预定的结果。如授权做事。 外在制度的 类型 (三)外在制度和政府的保护职能 3.程序性规则。指示行为如何行事,以保持规则体系的内 在协调目标。 外在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惩罚掌握在某种高于共同体的主体手中。 在多数共同体中,内在制度引导着成员的多数行为。然而, 尽管内在制度在多数下都很有效,但实际上所有复杂的大型 社会也都采用外在制度。这是由于存在机会主义行为。 BISTU 1 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

13、,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 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 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 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 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 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 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 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 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

14、法本身 的严格限制。 4 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 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 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 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最简单的说法就是: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以判例定案;大陆法 系是成文法系,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定案。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BISTU 外在制度依赖于政治决策程序和政府。公共代理人仅仅只 是编篡原先已经存在的制度。古德语:法律属于民众,而统治者 不过是保护和培育法律。 由代理人制定和建立规则具有的优势。 既有的习俗和

15、习惯可能意义含糊,未得到足够清晰的阐述。 共同体成员根据内在规则进行自发的裁决有可能有任意的、 可能带有很大的偏见和倾向性。 当必须进行判决时,可能会发现,非正式惩罚可能很难令人 满意。 外在制度允许人们作出可靠的契约承诺,需要第三方监督。 合作需要借助政府等强力为后盾使制度得到强化。 由政府建立和执行制度是解决“搭便车”、“公地灾难”等。 内在制度发挥作用时往往需要依靠外在制度对外部人的歧视 和排外。 BISTU “搭便车” 所谓的“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 付出任何代价(成本)的情况下,而从别人 或社会得到好处(收益)。 “搭便车”产生的原因:公共品、外部性与产 权不清晰。 侵占产

16、权的“搭便车”行为种类:经营者的“搭 便车”行为、职工的“搭便车”行为、来自上级 的“搭便车”行为、其他团体的“搭便车”。 BISTU 四、制度功能与制度涉及的成本* 制度 有效协调和信任 (一)制度的社会功能 保护个人自主领域 防止和化解冲突 建立权势平衡 提供减少世界复杂性的简化模式;排除某几类未来的不测事件而减少“远期 未知”;创造诱发归属感的多种纽带;推动更高的生产效率 保护自由权利,创造一个自治空间,“我家即我城”;制度为了自由,需要削 减泛化的自由。 依靠限制任意行为的规则,以预防的方式限制个人绝对的自由,降低冲突可能 性;如果冲突已经发生,按照先前协商好的、可以预见的方式裁决冲突。 在不同阶层之间,建立平衡,并确保较下层次的集团拥有“杠杆”,从从更高 层次获得支持,如国民直选总统、总统任免官员,官员管理民众。 BISTU 抑制机会主义 提供激励机制 外部利益内部化 改变相对价格 具有经济价值 个人偏好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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