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多 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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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

2、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

3、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

4、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论文范文www.H)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

5、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6、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

7、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

8、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

9、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

10、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1、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 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2、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

13、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

14、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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