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上传人:万**** 文档编号:116115154 上传时间:2019-11-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6.2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是指以4-氨基-5-甲氧基-2-甲基苯磺酸经重氮后与6-羟基-2-萘磺酸钠偶合,经盐析、精制而成的染料。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是指以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氢氧化铝作用生成的颜料色淀。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7511.1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17511.2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相关

2、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诱惑红铝色淀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的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抽取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

3、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诱惑红铝色淀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诱惑红、诱惑红铝色淀产品。 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500g的样品,将大于1500g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

4、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 所抽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33-8、表33-

5、9 。表33-8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诱惑红GB 17511.1GB 17511.12氯化物(以NaCl计)及硫酸盐(以Na2SO4计)GB 17511.1GB 17511.13砷(以As计)GB 17511.1GB 17511.14重金属(以Pb计)GB 17511.1GB 17511.15铅(以Pb计)GB 17511.1GB 17511.1表33-9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诱惑红铝色淀(以钠盐计)GB 17511.2GB 17511.22砷(以As计)GB 17511.2GB 17511.23重金属(以Pb计)GB 17511.2GB 17511.24铅(以Pb计)GB 17511.2GB 17511.25钡(以Ba计)GB 17511.2GB 17511.2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6.6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