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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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 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 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90

2、0 分(满分 1000 分,下 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 分数不低于700 分且完全满足二、 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 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600 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 件。 第四条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 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 西江干线跨 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 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 交

3、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 换证考 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 公正、 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结果。 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第八条 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 考评。 第九条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 评员; (

4、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 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 考试发证、 注册 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 人员询问、 现场考评等方法进 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

5、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 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 下内容: (一)是否

6、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 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 确定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 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 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 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 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 3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

7、管理体系证书(证 明)的企业,连续 3 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 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 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 6 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 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 效期届满之日前3 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

8、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 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 3 个月 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 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 名称、 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 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的变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向企业、 考评机构

9、、 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 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1)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2)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 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第 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 在考评中 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

10、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 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 3 个月内 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 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

11、成。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 特 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 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考评 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 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则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 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 (含公交、 轨道交通、 出租汽车企业)、 交通运输建设施工、 机动车维 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 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 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 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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