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_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分析(3)_企业组织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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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第三部分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一、法人的相关概念1.法人VS企业VS公司(1)法人条件: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财产独立;人格、组织独立;责任独立(组织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投资人负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2)企业特征: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3)公司在我国,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链接】(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结】法人、企业

2、、公司的关系图2.法人VS自然人:权利能力(有没有)行为能力(能不能)法人受经营范围、性质上的约束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没有等级之分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取决于年龄与心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VS法定代表人:(1)法人是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企业法人。(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公司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链接】代理VS代表【总结】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1)越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2)越权代表的合同:有效。4.法人VS民事主体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二、责任的界定1.无限责任:当企

3、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连带责任:界定对外时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示例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万;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万;丁可找三者要共15万。若甲给了15万,可找乙丙各追偿5

4、万。【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3.无限连带责任:【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外关系: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内关系:按份责任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

5、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4.有限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三、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1.学习脉络:2.合伙企业的分类:(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C中的一人或数人要全部的6万。(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C要。(3)有限合伙企业举例: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CD中

6、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AB要。3.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VS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过一定的登记手续而成为单位的代表,不一定是出资者;事务执行人是基于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从而获得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其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4.法定和约定:(1)先约定,后法定:只有协议未约定,才看法律规定。【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法定: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链接1】

7、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链接2】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四、公司法的基础知识1.学习脉络:2.公司的种类:3.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出资期限可分期发起:分期;募集:不分期股东人数1-50名股东2-200名发起人出资的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股票,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的限制对外转让除另有约定,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由转让 组织机构设置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露义务无须公开公开4.子公司VS分公司

8、VS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关系构成控制关系,指被控制的企业隶属总公司的业务经营机构总公司的一个部门法人是 不是 不是 责任承担独立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公司承担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没有执照民事主体是 是 不是 5.注册资本VS认缴资本VS实收股本VS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只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时无需验资。(2)认缴资本(认购股本):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3)实缴资本(实收股本):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投资额。【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

9、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4)投资总额:(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注意】注册资本VS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是投资者投资的数额,而投资总额不一定是投资者自己的钱,还包括企业借款。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6.公司法中的法定和约定:(1)法定:公司法中的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3年。(2)法定范围内约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

10、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先约定,后法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法律规定。比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7.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知识1.学习脉络: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VS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定要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举办的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3.合营企业VS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性质股权式契约式组织形式法人资格,

11、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管理机制董事会制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等投资回收解散才能回收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4.并购的种类: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1)股权并购 外方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2)资产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先设立,再购买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先购买,再设立股权并购VS资产并购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并购标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交易主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实质应为资产买卖宁可累死在路上,也不能闲死在家里!宁可去碰壁,也不能面壁。是狼就要练好牙,是羊就要练好腿。什么是奋斗?奋斗就是每天很难,可一年一年却越来越容易。不奋斗就是每天都很容易,可一年一年越来越难。能干的人,不在情绪上计较,只在做事上认真;无能的人!不在做事上认真,只在情绪上计较。拼一个春夏秋冬!赢一个无悔人生!早安!献给所有努力的人. 学习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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