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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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根 据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科创板股票登记 结算业务细则(试行) 等规定,本公司修订了创新企业 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注册制相关安排,修订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材 料方面的要求; 2.修订存托人申请存托服务费代收的方式; 3.明确代收存托服务

2、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二、本公司暂不提供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服务,如 有变化,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3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一二一九九年年七七月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2、修订存托人申请存托服务费代收的方 式; 3、明确代收

3、存托服务费手续费的收取标 准。 2018 年 5 月 存托凭证登 记结算业务 首次发布 5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7 第二章 存托人业务 7 第一节 初始登记业务 . 8 第二节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 13 第三节 公司行为业务 13 第四节 存托人查询业务 15 第五节 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 15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业务 . 16 第一节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16 第二节 结算风险管理 17 第四章 投资者业务 . 17 第一节 证券查询业务 17 第二节 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 第三节 协助执行业务 18 第五章 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 . 18 第一节 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

4、申请 18 第二节 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 19 第六章 收费标准 . 21 附件一 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存托凭证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 22 附件二 关于终止提供*公司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 的公告 23 6 附件三 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 . 24 附件四 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 . 26 附件五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 . 27 附件六 附录 . 28 7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一、为规范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 登记结算业务,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5、限责任公司存托凭 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 的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业 务,适用本指南。存托人、结算参与人和存托凭证投资者可参照本指 南办理相关业务。本指南未规定的,原则上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 (以下简称“A 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第二章 存托人业务存托人业务 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 拟上市的存托凭证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存托凭证的证

6、券登记及相关服务由存托人向我公司申请办理, 业 务范围包括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 放现金红利、持有人名册查询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均以人 民币计价和收付。 存托凭证登记实行存托人申报制, 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登记申 请材料和数据形式审核后,进行证券登记。存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本公 8 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 存托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 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存托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存托人原因导致证券登 记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 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存托人办

7、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议。存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相关人员全 权负责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一节第一节 初始登记业务初始登记业务 一、一、 概述概述 存托凭证发行完成后,存托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 务。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人有效送达的 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通过交易所系 统以外途径发行的存托凭证,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或主承销商有效送达 的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 二、办理流程二、办理流程 (一)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及时 签订证券登记

8、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证券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并于发行日(T 日)前 4 个交易日前将 原件送交本公司。 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启动后, 应尽早安装 PROP 系统, 9 于 T-4 日前提交PROP 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和证监会关于 核准存托人开展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的批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 章),本公司据此为存托人开通 PROP 用户权限。 存托人在办理第二只或更多的存托凭证发行登记时,若已经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 , 则仅需提交 PROP 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完成 PROP 用户存托凭证代码对应的 信箱合并。 注: PR

9、OP 是英文 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 的缩写, 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 (二) 存托人在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启动后, 应于 T+4 日前向 本公司提交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 (三)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 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 (四)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前,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登记 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三、所需材料三、所需材料 存托人应于 T+4 日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 并 提交以下材料: 1. 存托人与存托凭证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

10、; 2.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决定; 3. 证券登记申请表; 10 4. 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对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方式发行的存托凭证,存托人需提供存 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清单格式详见“五、注意事项(三) 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如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存 托凭证有限售条件, 存托人还需申报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的限 售期限; 6.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登记(如有)四、超额配售选择权登记(如有) 对于存托凭证发行业务中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在初 始登记时,延期交付的存托凭证暂不登记。 1.

11、 主承销商选择要求发行人增发存托凭证, 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 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将分配结果告知 存托人,存托人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份额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 (2)超额配售证券登记表; (3)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报书面清单; (4)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 (6)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 主承销商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存托凭证, 分配给对此 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 主承销商应向本公司提交超 11 额配售份额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12、)证券登记申请表; (2)超额配售证券登记表; (3)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报书面清单; (4) 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 (6)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注意事项五、注意事项 (一)由于存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存托 人申请对存托凭证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 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 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二)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存托人的公章,如材料 页数较多,还需加盖骑缝章。存托人也可出具加盖存托人公章的授

13、权 委托书, 授权存托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 务。存托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存托人提交的 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 存托凭证未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 存托人在办理相关存托凭证 初始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持有人名册数据;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描述 字段长度 1 股东代码 上海证券市场投资者开设的用于存托凭证交易的十位证券账户号; 10 2 证券代码 上海证券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六位交易代码; 6 12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描述 字段长度 3 证券类型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为 XL,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为 PT; 2

14、 4 登记数量 为存托人申报登记的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数量,单位为份; 12 5 身份证号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 指南; 20 6 流通类型 XL 对应为“B”、“D”、“E”、“F”、“G”,PT 对应为“N”; “B” 表示首次公开发行前存托凭证; “D” 表示网下发行存托凭证; “E” 表示其他限售存托凭证; “F” 表示非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G” 表示特别表决权存托凭证; “N” 表示限售或非流通。 1 7 登记标志 表示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的限售期限,单位为月; 5 8 权益类别 空 2 (四) 存托

15、人需确认持有人名册数据中的证券账户为非不合格账 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准确。 (五)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 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 知本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存托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 新的授权委托书。 (六)存托人或存托凭证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更名 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七)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存托凭证发行之前如果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尚未实施的,存托人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办理存托凭证发行登记业务。 13 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

16、限售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业务 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解除限售业务参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关于 A 股 “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 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行为业务公司行为业务 一、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一、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 存托凭证的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 申请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通过 PROP 系统 提交,无法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的,可提交纸质申请; 2. 基础证券收妥说明,存托人应承诺已足额收到新增存托凭证 对应的基础证券; 3. 承诺函,承诺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业务的权 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之日至新增份额上市日, 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存托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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