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学第15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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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的监管 本章要回答的问题 管为 金什 融么 市要 场让 ?中 央 银 行 监 金中 融央 市银 场行 ?为 什 么 要 监 管 市中 场央 ?银 行 怎 样 监 管 金 融 监 管 什 么 ? 第一节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第二节 中央银行与货币 市场监 管 第三节 中央银行与资本市场监 管 第四节 中央银行与外汇市场监 管 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 为什么要让中央银行监管金融市场? 中央银行为什么要监管金融市场? 中央银行怎样监管金融市场? 第一节 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的 关系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市场 监管的重要性 金融市场监管的一般原 则 一方面是作为中 介参与市场活动, 并为

2、融资双方提 供融资便利和清 算服务; 另一方面,调控 金融市场的资金 运行,进而调控 整个宏观、微观 经济 。 问题 一: 为什么要让中央银行监管金融市场? (一)中央银行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中介 和调节者参与金融市场活动 中央银行既代表 国家又超然于各 银行和金融机构 的地位,使之完 全可以充当金融 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央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管理者 仍承担着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央银行有权在金融机 构从事特定业务 及中央 银行执行货币 政策和维 护金融的需要时,进行 检查监 督,并有权要求 金融机构提供所需报表 及相关信息。 问题 二: 中央银行为什么要监管金融市场? (一)中央银行参与金融

3、市场的监管是其实现 货币政策的需要 中央银行实施货币 政策三大工具之一的公 开市场业务 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实现 的 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规范运行是中央 银行执行货币 政策职能的需要。 () 统监 二 稳管 中 定是 央 的其 银 需维 行 要护 参 整 与 个 金 金 融 融 市 系 场 其一,金融市场是金融体 系的一部分,而保持金融 体系的总体稳定往往是各 国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 其二,由于各类金融机构是金 融市场上最活跃的主体,对金 融市场的监管往往同对各类金 融机构及其业务 活动的监管联 系在一起。 问题 三: 中央银行怎样监 管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监 管的一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

4、二)效率性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效率性原则 1.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是有效的。 2.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保持金融市场 的竞争性,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3.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尽可能降低监 管成本。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有关制度、信息、程序和行为不加隐瞒地 向社会公众公布。这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 公平是为了保障自愿投资、自由交易、平等竞争和 风险自担的秩序,使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地位、权益、 责任等方面处于平等的状态。 公正是指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正直 地处理金融市场中发生的有关事件,以保障金融市 场的健康运

5、行。 参考资料: 1.何丽芬编著.中央银行学.暨南大学出 版社,2007.11 2.董适平编著. 中央银行学教程.复旦大 学出版社,2007.08 3.张强编著. 中央银行学.首都京贸大学 出版社,2003.07 4.崔建军主编.中央银行学.科学出版社, 2005.08 第二节 中央银行与货币市场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票据市场的监管 二、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三、中央银行对国债市场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对商业票据市场的 监管 商业汇 票市场包括承兑市场、贴现 市场和 再贴现 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商 业汇 票承兑、贴现 与再贴现 管理暂行办法, 是我国中央银行对

6、商业票据市场进 行监管的 重要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商业票据监管的一般原则 (二)对商业票据承兑的规定 (三)对商业票据贴现 的规定 (四)对商业票据再贴现 的规定 (五)罚则 (一)对商业票据监管的一般原则 1承兑、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的商业汇票 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2上述票据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 当有利于实现货 币政策目标。 3承兑、贴现、转贴现 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再贴现不超过4个月。 4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发布与调整。转贴现 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 商定。 (二)对商业票据

7、承兑的规定 1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 票出票人应具备 下列条件:(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并依法从事经营 活动;(2)资信状况良好,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3)在承兑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 2商业银 行、政策性银行及其授权或转授权 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 票。 3承兑商业汇 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兑商业汇 票的资格;(2)与出票 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3)有支付汇票金额 的资金来源。 4银行承兑商业汇 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 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 人提供担保。 5承兑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承兑申请 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6各商业银行、政

8、策性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 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 依法承担承兑风险 。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 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 承兑商业汇票。 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城市商业银 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 控制。上述有关机构要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8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完善商业汇票承 兑业务 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督辖内承兑 总量与风险度。 (三)对商业票据贴现 的规定 1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 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与出票人或其 前

9、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在申请 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2持票人申请贴现时 ,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 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 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3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经营贷 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贴现人)。 4贴现人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 流动性原则,贴现资 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信贷政策;将贴现、转贴现纳 入信贷 总量,并在存货比例内考核。 5贴现人对拟贴现 的票据,应按规定向承兑人 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四)对商业票据再贴现的规定 1再贴现的对

10、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件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 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2.再贴现 的操作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 窗口,受理、 审查 、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 申请,并经办 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 (2)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区分行营业 部和中心支 行设立授权再贴现 窗口,受理、审查 并在总行 下达的再贴现 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的再贴现 申请,经办 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简称授权窗口); (3)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 分分支机构实行再贴现转 授权(简称转 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 窗口规定;

11、(4)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获转授 权的中心支行,对辖内银行及从其分支 机构的再贴现申请仍可受理,但需报经 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然后才能 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 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 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 先支持的 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 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 金投向,并 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 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 贴现。 4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 ,须提交贴现申请 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5.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 实行量化考核: (1)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

12、贴现、 商业汇票3者之比不高于1:2:4; (2)期限比例:累计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再贴 现不低于再贴现总 量的70%; (3)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 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 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 量的80。 6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 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 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对 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 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 (违反商业汇 票承兑、贴现 五)罚则 按照规定, 和再贴现规 定的,由承兑人、贴现 人和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及上级行分别予以下列 处罚 : 1暂停办

13、理承兑、贴现 ; 2通报批评; 3暂停再贴现 授权; 4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 律处分; 5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融通短 期资金的市场。 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管的内容有以 下几方面。 (一)基本原则 1协调自愿、平等互利、自主成交原则; 2短期使用的原则; 3坚持按期归还的原则。 (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的几项规定 1同业拆借参加对象的资格审定。 2拆借资金用途的管理。 3拆借期限和利率的控制。 4拆借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比例限制。 5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自 身的资金可能和清偿能力控制拆借总量。 6商业银行

14、间的债券回购业务 ,必须通过全国统 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三、中央银行对国债市场的监管 国债市场是指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国库券、国家重 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基本建设债券、保值公债、 特种国债等的发行和交易市场。 我国国债发行主要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小部分采 用自愿直接认购。 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国债,其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并 遵循“时间优 先、价格优先”的原则。 第三节中央银行与资本市场监管 一、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比较 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的监管 三、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四、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五、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 六、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资本市场一般是指期限在1年

15、以上的资金融 通活动的总和。 资本市场的主体主要指证券市场,即债券市 场和股票市场。 本节主要从各主要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入手, 比较不同监管体制的利弊,并从市场主体的 角度探讨证 券市场(包括金融衍生市场)的监 管问题 。 集中型监 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 体制 中间型监管 体制 一、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比较 根据各国证券市场监 管模式的差异,可以把 证券市场监 管体制分为三种类型 (四)中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和组织执 行体系 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 具有集中型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还有与中 国证券市场相关的一些特点。 1.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监

16、管到集中 监管的过程。 2.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的协作 (1)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之间的职能分工; (2)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之间建立协作关系 的必要性。 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服务 机构的监管 (一)对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 对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主要有3种形式: 1.注册制(或登记制)。以美国为代表。 2.核准制(或特许制、许可制)。以日本代 表。 3.认可制。以英国为代表。 (二)对证 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资信评估机构;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 告、资 产评估报告或提供法律文书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 估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资格审核和从 业人员资格审核。 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核类似于证券公司。 对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各国规定不一。 三、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证券发行的认可制度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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