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2.2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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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陶渊明 课题2.2: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教学目标】 了解合伙、合伙企业的含义与特征。 掌握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熟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入伙与退伙的法定事由等有关内容。 掌握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及财产清算办法 。 【教学重点与难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 业的设立条件 【教学时间】3课时 案例分析: 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 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天地有限公司”,三人同意李某用 其劳务折合为1万元

2、出资。合伙协议作了如下约定: 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合伙人负责监督;三人按 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天地有限公 司”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 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 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 企业订合同。不久,卫某经胡某和李某的同意(张某 反对)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公司10万 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 万元,而企业的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 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 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债 务。 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

3、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李某的出资有无问题? 为什么? (2)李某可否代表合伙企业拒绝履行胡某以企 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的合同?为什么? (3)胡某拒绝向B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可否成 立?为什么? (4)如果胡某清偿了全部债务,他可以采取何 种措施减少其损失? (5)卫某的入伙行为是否合法?假如卫某入伙 ,其应当对多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 n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 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分险的营利性组织

4、.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资本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企业中确立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 无限连带责任,分为两个层面来讲: 无限是指责任限度大,一般是不以其出资额为限 ,而是以个人全部财产为限来承担责任。连带的

5、 意思是,有多个债务人存在,所有这些债务人对 同一债务都要承担全额偿还的责任,谁也逃脱不 了。 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 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 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 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 责任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的连带责 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 行的一种手段。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

6、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程 序 申请 登记 合伙协议书 设立申请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 审批文件 其他法定文件 营业执照的签发 之日为合伙企业 的成立之日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 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 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 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中的权利。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n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

7、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 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字样。 n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 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 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 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8、1、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 (1)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2)入伙条件: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1)退伙的含义: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 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2)退伙的形式 自愿退伙(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与除名) (3)退伙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去年,孙某兄弟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其中万

9、某出 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 ,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负责。 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0万元,按照当时的合伙 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弟兄则一人分得 2.5万元。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翻倍,便以“万某不会经 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提出,退给万某,并强 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不让万某到超市上班。万某曾 多次找孙某弟兄质问,都没有结果。 于是他决定到法院起诉孙某弟兄俩,可孙某弟兄俩却说 ,合伙企业是我们三人的事,你到法院去起诉,是瞎子 点灯白费蜡。 问题:孙某弟兄俩的说法正确吗?法院能受理此案吗?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有限合

10、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n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 n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 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 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1、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 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 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 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

12、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 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 行分配。 3、清算终结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 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课后小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企业由普

13、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人依 照规定的条件入伙和退伙。 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后应 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课外作业 1、做综合练习2 2、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 3、预习公司法 答案与解析: (1)合伙企业的名称存在问题,是不合法的。因为合伙企业 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标明“有限”或“有限责任”、

14、“公 司”等字样。李某的出资没有问题,因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 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可以,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关合伙人执行 合伙事务以及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本案中对胡某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A公司) (3)胡某的拒绝不能成立。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 可以要求一个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 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有关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本案的B公司)。 (4)胡某清偿后,可以向其他两个合伙人(张某、李某)追偿 胡某多偿还的部分。 (5)卫某的入伙不符合要求,因为入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 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合伙人张某并未同意;如果卫某入伙合法, 其应当对全部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入伙人应对入伙前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债务就更应承担连带责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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