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构想(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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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我国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构想生态税,是目前国际社会特别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用于控制本国污染所采取的一项主要经济措施。各国所面临污染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税收课税对象的多样性,也使得目前尚未形成对生态税公认的定义。生态税是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包括一切有利于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税种和税收条款、各种法定征收的费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纳税人的污染环境行为征税,使污染者承担环境治理成本,以期达到抑制纳税人对环境的污染,是一种特定行为税。建立我国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构想为:(一) 调整现行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其在优化配置资源、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

2、手。1、扩大课税范围。实践证明,过窄的课税范围难以有效遏制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然而,若将所有的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不仅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也将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我们认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可以扩展至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的可再生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动物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等。从可操行角度考虑,可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课税对象,以缓解我国日益突出的用水缺口、森林和草场资源生态破坏等方面的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它资源课征收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最终形成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人口多、土地少,特

3、别是人均耕地资源少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对土地资源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对于采伐、兴建工程、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行为,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征收资源税,并将税率提高到适当水平,确定严格的减免政策与措施。2、完善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现行单一的从量计税方法已不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有必要参考国际社会较为流行的计税方法,即根据课税对象的特征划分不同的种类,实行从量或从价计征,同时,以开采或生产数量为依据,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征收。这样,既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

4、出发合理开采资源,并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过度开采与损失浪费并存的现象,也便于防止税款流失。3、提高税率。按照“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向所有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并合理确定资源的价格,最终实现政府通过征税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实现自然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资源税的生态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对所有的应税资源普遍使用较高的单位税额或税率,适当拉大不同资源之间的税率差距,通过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引导公众对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二)设立新税种生态问题尤其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对石油的消费、排放有害气体所引起的。借鉴北欧国家控制大气污染的经验,开征能

5、源税,将有助于削减公众对石油产品的消费,进而逐步扭转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我国能源税应当在理顺能源价格的基础上将煤炭和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石油产品纳入课税范围,并依据不同污染物的性质及污染度制定不同的计税税率。我国还应开设专门的污染税。目前,国际上普遍开征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和垃圾税。针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以及遵循“循序渐进”构建新税种的原则,我们认为应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污水和固体垃圾等作为现阶段的主要课税对象,其具体税目可以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固体垃圾以及工业废水。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至于税基的确定,应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作为税基,即根据纳税

6、人所产生的实际污染物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或引进先进治污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使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生产特点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税率制定要符合“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边际社会损失成本”的原则进行确定,并且根据环境整治边际成本的变化,随之调整,以便使防污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三)其它税种的调整与完善在建立符合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的新型税收体系的过程中,应将节约使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统一协调起来,将新税种的开征与现有税种的完善相结合,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它税种相配合的生态税收体系。流转税的完善。对于以企业为主要征税人的流

7、转税(如增值税),要促进企业加速向“消费型”转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提高环境和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完善税额抵扣政策与措施,尤其对于企业所购置的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严格减免税管理,对高污染、高消耗的企业不能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以公众为主要纳税人的流转税(如消费税),主要是调整税种和税率结构,将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造成重污染的包装物品、一次性电池及氟里昂等产品列入课税范围,并采用高税率;对于既危害个人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课以重税。所得税的完善。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从事污染治理、购置并用于污染治理的固定资产、开发治理污染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企业,实

8、行减免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对于有偿转让环保成果及提供相关技术物资、技术培训而取得的收入的个人,则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关税的完善。为了防止发达国家向我国输入污染,应在关税中增加与生态保护有关的附加条款,如对有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及大量消耗性能源和自然资源的进口工艺和生产设备实行高税率;对于消耗大量原材料的初级产品或产成品的出口商品课以重税,以限制国内资源的大量外流。(四)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1、环境保护效应与财政效应的关系。一般的,对于需求弹性大的产品,其环保效应亦强,需求弹性小的产品,其财政效用强。从长远来看,生态税收的课税对象

9、多属于需求弹性较大的产品,这就意味着开征生态税收在短期内将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但长期内环保效用明显,这也符合构建生态税收体系的宗旨。2、税收与其它措施的相互配合。生态税作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手段之一,并不是万能的。在其实施过程中,需要其它经济手段、行政法律手段以及政策措施的配合,从而发挥整体性的调控效用。3、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理顺分配关系。合理地划分并以法律的形式把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范围固定下来,不仅有利于生态税的征管,而且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税的专款专用。我们认为,从加强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出发,对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关系到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收管理权

10、限应归属中央;而有利于发挥地方经济资源优势、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税种管理权应归属地方。同时,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加快费改税从理论走向现实的进程。4、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生态税的征缴、管理与使用,涉及各级政府、税收部门以及相关环保部门。首先,税收的征管需要依靠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其次,税款的使用需要政府的监管,以保证税款能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环保事业,真正实现生态税款的征收目的;第三,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与联系,提高生态税收的征缴与使用效率。5、加大惩罚力度。对拒缴税款和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违法者一定要严厉惩处,使其风险远远大于收益,并对违法行为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实现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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