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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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法 主 编:程晓霞 余民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n 第一章 导 论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体 难点: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一、国际法的名称 n 市民法 n古罗马 n 万民法 :近代国际法的前身 , n 后称万国法。 q格老秀斯(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n“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 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q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 “国家间的 法” q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正式 使用“国际法”这一概念。 第一节

2、 国际法的性质 q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 的概念。 1864年丁韪良 将美国国际法学 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国际法原理译为中 文,称万国公法。 q1873年,日本人箕作麟祥将万国公法改译 为“国际法”,之后传入中国,被中国法学界 广泛采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二、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n(一)国际法的定义 n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调整国际 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 惯和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体。 n(二)国际法的特征 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 n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 国一家私有公司英伊

3、石油公司签订一 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 特许权。1951年3月至5月间,伊朗议会 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 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 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 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 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 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n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法 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 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 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 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 法院强制管辖权声

4、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 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 约的争端。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二)国际法的特征 n1、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 n2、主体-主要是国家。 n3、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n4、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n三、国际法的性质 n(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n1、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n2、在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 则被很好地遵守。 n3、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表现在对违法行为 的处罚上。 n4、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 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当 前国际社会本身的性质造成的。

5、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n(二)国际法的国际性 n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n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n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n国际正义; n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n国际法治 n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创立的,是反映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n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的效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n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 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n“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n(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

6、约,确立诉讼当事 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n(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 律者; n(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n(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 资料者。 n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 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n(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分类 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 性质 缔约国数量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二)国际习惯 n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 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n两国交兵不斩

7、来使 ;公海自由原则 n海战习惯 :假旗问题;封锁权 ;攻击敌舰权 ; n 纳降的义务;救生的义务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n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 法律规范 n国际惯例,即作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 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 n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 n物质因素(客观因素)- 各国重复的类似行 为 n心理因素(主观因素) -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 束力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 n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 、确认习惯法。 n(1)一方面,国

8、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 媒介起作用。 n(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n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 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4、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 n(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 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 书中; n(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 判决中; n(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 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 “哈瓦那号案” ;“北海大陆架案” n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n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 1日签订了德

9、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 签订了德丹条约。 n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 ,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 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 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n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 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 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 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 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 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 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10、。 n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 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 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 ,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n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 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 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 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 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 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 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 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 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

11、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 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n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 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n第一,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 ,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 n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 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 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 n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 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 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 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 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 须显示

12、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 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三)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 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 国所承认者”。 n1、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的一般 原则或基本原则 n2、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 n3、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 共有的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n(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n1、司法判例 n国际法院的判例 n2、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著作 n格劳秀斯的著作 n3、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n联合国 思考: n1、司法判例的范围? n国际审判机关(国际法

13、院、联合国海洋 法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 n2、接受司法判例作为辅助渊源是否意味 国际法是判例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三、国际法的编纂 (一)依编纂形式分为: 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二)依编纂者分: 官方编纂 非官方编纂:边沁首倡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 纂 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规定:“大会 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 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引言:“台湾参与联合国”等提案连遭挫败 n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n(一)定义 n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

14、法 上的义务的能力,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 偿能力者。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二)条件 n国际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n1.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n2.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 力。 n3、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n 1、国家具有主权。 n 2、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n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n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n1.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了许多 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确认 。 n2.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客观存在 的。但是,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有一定范 围

15、和局限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n四、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n1. 民族自决原则-法律基础 。 n2. 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 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n3. 争取独立的民族参加国际关系的范围是 有限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是有限 的。 n五、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n(一)一元论 n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n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n(二)二元论: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n(三)联系论 n 1、在制定上,国际法的制定者和国内 法的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 n 2、在内容上,两者有联系 n 3、在执行

16、上,两者需要配合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n(一)摆正位置 n 1、正确对待国际法。 n 2、摆正国内法位置 。 (1)国内立法不得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相抵 触。 (2)一国对参加的条约应该遵守并受其约束。 转化: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 内法效力,即条约的“国内法化” 。 英国 并入: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 序中直接予以适用。美国 (3)国内法规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条约义务。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二)解决冲突 n1、英国 2、美国 3、法国 n4、德国 5、日本 6、前苏联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n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n1、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 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该条约,但保留条款 除外。 n2、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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