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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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 章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的准确和有效,防止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在公司签发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包括:(一)公司章。指“担保有限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二)合同专用章。指“担保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三)财务专用章。指“担保有限公司”结算财务专用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不包括:(一)物流用章,包括货物收(付)讫章、退货专用章以及其它使用于公司内部有关

2、物资流动单据的印章、戳证。(二)财务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以及其它用于票据来往和财务结算的印章、戳证。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名称、规格、式样、刻制、备案、换发、销毁、保管及使用等有关事项,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应遵照本办法。第五条 印章启用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在启用前根据规定登记和备案。第六条 印章使用应建立台帐,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使用日期、对方单位、文件标题或盖章内容、用章部门、用章数量、批准人、经办人和印章保管人等。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的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印章的刻制和

3、使用进行审批;(三)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印章的启用进行备案;(四)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印章的刻制、领用登记、换发和缴销事宜;(六)建立公司印章档案,对印章刻制和领用情况进行统计。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保管、换发和缴销第八条 刻制公司章、法人代表名章、公司合同章、公司财务章以及公司有关部门和其他领导人因业务工作需要刻制印章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向总经理提出刻章申请,申请应说明刻制印章的名称、式样、规格、刻制的原因、使用范围和部门,并确定保管人。经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刻制。第九条 公司章、合同专用章等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计划财务部

4、指定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必须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严守机密、遵纪守法。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的职责是:(一)认真保管印章,防火、防盗、防腐蚀,要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泄露保险柜密码,保证印章安全;(二)定期检查印章,确保印章字迹和图案清晰,并根据印章的使用情况,申请换发或缴销;(三)按照规定程序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审查;(四)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五)及时发现印章管理及使用中的问题,并报告印章主管部门领导;(六)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因公、因病或休假确需要将印章临时委托他人代管时,应对代管人在代管印章期间的行为负责。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因岗位或工作变动不

5、再履行保管印章职责的,应将保管责任转交其他有保管印章资格的员工,并携带印章、与新的印章保管人一同到原登记和备案处重新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公司员工办理调离公司或内部调动手续时,综合管理部应审查其是否是已经登记备案但未转交保管责任的印章保管人,尚未转交保管责任的印章保管人,公司将暂不为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第十二条 印章丢失的,保管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丢失声明事宜。已丢失印章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刻制并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因为印章磨损、老化或其他原因使印章需要更换新的介质、材料的,经总经理批准,印章保管人可持需要换印章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更换事宜

6、。在领取新章时,印章保管人必须缴回旧章。第十四条 因为公司名称变更、注销或其他原因使印章停止使用的,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缴回综合管理部,并到原登记和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回的印章,不能再行使用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第十六条 印章是公司或部门行为的凭证,印章保管人应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保证印章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正确使用印章。使用者应根据规定及印章保管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的文件或其它材料的内容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应同时遵守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章使用在下列文件上:(一)对外出具的报告、报

7、表、申请、请示、证明、委托单(函)等公文、函件以及需要使用此章的票据;(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以及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三)需要使用此章的合同、协议及入股投资企业章程文件;(四)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五)发布通知、决定、决议等内部公文;第十九条 使用公司章一律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文件以及第(二)项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首先由法律监管部审查并出具意见。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方可使用。如授权他人签字时,必须由公司领导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内容及授权范围,方可用本人名章。计划财务部在有关金融机构预留印

8、鉴和开据支票时的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参照计划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使用于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同、协议。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由计划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批准。第二十四条 使用以上各种印章时,经办人需填写“使用印章登记表”包括使用日期、对方单位、文件标题或盖章内容、用章部门、用章数量等,由批准人、经办人和印章保管人签字。第四章 印章管理及处罚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空白纸上、空白介绍信上、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凭证上加盖公司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公司印章携带出公司使用。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公司印章办理非公司事务。第二十八条 印章保

9、管人员要严格反关,对不符和本规定有关内容或用章不妥的,有权拒绝盖章。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擅自刻制公司印章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处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综合管理部报告有关机关,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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