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6038688 上传时间:2019-11-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5.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xx第131号xx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鄂工商注xx204号xx年11月3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包括城区工商分局所属的工商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分局,以及具有经济户口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第四条

2、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认领经济户口;(二)制订监管计划; (三)监管计划的执行; (四)录入巡查结果; (五)反馈监管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 第二章经济户口的认领 第六条企业经济户口是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企业电子档案,由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负责在营业执照发放的当日登录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基层监管”子系统。 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将核准企业按照所居行业的风险等级予以分级,并原则上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的A类。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每日在“基层监管”子系统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并通过“监管助手”

3、项中的“户口认领”模块,在3日内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业。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对认领错误的企业,通过档案移交模块移转。对有认领争议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裁决。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并以巡查结果的形式登录。 第三章监管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十条监管计划是各基层单位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A类守信主体: 1、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

4、,全年免于巡查。 2、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3、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二)B类警示企业: 1、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2、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3、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三)C类失信企业: 1、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

5、每季度巡查1次。 2、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 (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 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 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6、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第十二条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目的、巡查时限。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 第四章巡查结果的录入和反馈版权所有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在巡查结束的次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基层监管”子系统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 第十五条巡查结果的录入要求表达准确,用语简明,作为经济户口的动态信息由“基层监管”子系统所规定的程序上传,并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分类状态。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可以符合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反馈阶段性的巡查情况,通报信用评价,提出执法建议。 对于企业信用评价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和外部门提供。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的,应按照规定报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办法。 城区各工商所的实施办法按本规范统一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