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4重整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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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申请申请 受理受理 申债申债 宣告宣告 清算清算 终结终结 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保全财产保全财产 申报债权申报债权 法院法院 别除别除 抵消抵消 追回追回 取回取回 新得新得 收回收回 费用费用 优一优一 优二优二 重整重整 和解和解 分配分配 终止终止 破产人破产人 管理人管理人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会议)(会议) 重整重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包括两个问题: 一、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和解程序 一 、破产重整程序 l重整:指企业在无力偿债或将陷入无 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 整和企业整理,走向复兴

2、的再建型债 务清理制度。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人 (1)债务人、债权人直接申请 (2)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 之一以上的出资人间接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后宣 告破产前 2.重整期间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 3.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l(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 ,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 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l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 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 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l(2)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 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 l注:企业拯救的任务由重整企业和专 业管理人执行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注: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 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 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担保权。 (4)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 的,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 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 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的终止 重整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经管理人或利 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

4、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l(1)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l(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 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l(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 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l(1)提交: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 3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 会议提交 l未按期提出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内容: l第81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

5、)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 l(1)法院应自收到草案起30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 决实行分组表决 l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国家债权 组、普通债权组(可分出小额债权组 )、出资人组。 l(2) 1/22/3 l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 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l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 整计划即为通过。 l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 同其进行协商,后可再表决一

6、次。 3.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l(1)通过批准 l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 整计划的申请。 l人民法院裁定: la.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lb.不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 债务人破产 l(2)未通过批准 la.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lb.不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 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l1.重整计划的效力 l2.重整计划的执行 l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l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 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 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l3.管理人的监督权 (四)重整计划的终止 l1.执行完毕的

7、效力 l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计划执 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 任 l2.未执行完的执行终止 l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 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l3.终止执行的结果 l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 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 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 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 产债权。 注: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 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 配。 l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总结:重整的终止 l1.具备规定事由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

8、法 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l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 乏复兴的可能性; l债务人有诈欺、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 延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l由于债务人的法人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 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l2.在通过和批准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债权人 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该草案在协 商后仍未获得有关债权人的通过,或者被法 院不予批准的,应终止重整程序。 l3.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企业不能或者 拒绝遵循重整计划的,法院可以依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 其破产。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申请申请 受理受理 申债申债 宣告宣告 清算

9、清算 终结终结 债权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保全财产保全财产 申报债权申报债权 法院法院 别除别除 抵消抵消 追回追回 取回取回 新得新得 收回收回 费用费用 优一优一 优二优二 重整重整 和解和解 分配分配 终止终止 破产人破产人 管理人管理人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会议)(会议) 和解和解 二、破产和解程序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l1.破产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 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 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 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2.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以避免破产清 算为目的

10、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与债权人团 体达成协议 (3)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 ,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 (4)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 (5)和解协议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二)和解的基本程序 1.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l债务人直接和间接 l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裁定讨论和解 l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 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 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l协议的通过 l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 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l4.达成和解协议

11、:法院认可裁定后生效 5.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l(1)破产程序中止 l(2)对债务人的效力 A.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B.债务人应严格执行和解协议 l(3)对债权人的效力 l如:作出的承诺应该遵守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 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利。协议执行完毕后,按协议规定的清 偿条件行使权利。 6.终止和解程序 (1)协议执行中的终止法院经和解债 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 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l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 l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l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执行后的终止 l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和解和破产程 序终

12、结 l不能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恢复破产清 算程序 【案例】和解 l甲公司系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企业,因 业务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其一家债权 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7年7月11日,法院 受理此案并通知甲公司。法定期限内甲公 司上级主管部门即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对 甲公司进行整顿,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依 法与甲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9月15日发布 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l整顿期间乙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放弃了对丙公 司的到期债权,故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 2008年2月20日,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 。2008年3月9日,破产程序终结。 l问题 l1.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 协议是否成立? l2.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 会导致破产程序中止? 参考结论 l1.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 的和解协议成立。 l2.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 议会导致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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