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纠纷法律实务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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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结婚与婚内人身纠纷法律 实务 第一节 结婚纠纷的处理 结婚的原则: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 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一、对婚姻自由干涉的法律纠纷处理 (一)法律依据: 1、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 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5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 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 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

2、酌情返还。对取 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 ,可按赠与处理。 (二)司法实例分析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二、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姻纠纷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 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1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 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重婚的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 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

3、司法实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 三、违背结婚禁止性条件的婚姻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 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 岁 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1)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直系血亲 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不得结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如正处于发病期 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 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 病患者不得结婚。 3)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二)法律依据 A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 全自愿

4、,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为可撤销婚姻,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从恢复 人身自由起1年内提出。(P12 胁迫案例) B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 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艾滋 病、淋病、梅病、麻风病;三是重型精神病)。 C 第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我国禁婚病种类 :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 抑郁症

5、患者及痴呆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 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D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 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 定” (三)司法实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 (P2230 无效婚姻理论 及案例) 第二节 婚内人身纠纷的法律实务 我国虽然没有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 ,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有关扶养的法律纠纷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 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

6、独立生活能力,具体 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 、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 生活水平。 所谓另一方有扶养能力,指给付扶养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 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 承担给付者。 (二)司法案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 二、分居协议 (一)分居也称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 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仅将分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 情形,婚姻法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除此之外别无规 定。其实规定分居有许多好处: 1)有利于避免草率离婚 2)可以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

7、事人提供合法的 规避途径。 3)利于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 4)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客观标准和基础。 (二)分居纠纷实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 ) 第四章 婚内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与限制 (一)家事代理权的提出 1、法律依据:-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17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司法解释二

8、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 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 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 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 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婚姻司法解释三第

9、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 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 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 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 处理。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 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 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 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 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

10、院应予支持 。 4)婚姻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 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 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 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 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5)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89条规定: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一般认定为无效。 。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

11、 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7)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 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 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 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2、家事代理权的特征:第一,家事代理权主体为丈夫或 妻子一方;第二,家事代理权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第 三,家事代理权行为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的处 理决定;第四,各方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前经的另 一方同意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 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 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 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 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13、父母的出资份额 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实践(案例1 案例2 案例3)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分割纠纷处理 (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用协议的方式,对 夫妻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 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

14、项作出约定。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 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 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 规定处理。 (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 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

15、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法律实践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讨论: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可见,如何才能避免婚内 财产约定的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与纠纷处理 (一)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 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 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 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 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学界出现了两 种观点: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 ,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 感的亲情问题。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 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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