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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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 蓝山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于 2012年1月1日实施。 目的:解决行政执法的“滥”、“乱”问题。规范 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v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 日修订,2012年1月1日前,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 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既 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又要依据行政强制法 。 v 课程主要内容: v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v二、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v三、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 v四、 冲突时如

2、何适用两部法律的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v(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v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 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 的强制性措施。 v(二)行政强制的类型 一类是行政强制 措施 一类是行政强制 执行 v1、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 v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 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v(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

3、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 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v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v 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v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 v(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 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 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 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行政强制执 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v(2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v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 和人民法院; 实实施 主体 适用目的 主要类类型 强 制 措 施 1.行政 机关 1.为制止而强制 2.为预 防而强制 3.为保障而强制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盘问 、留 置、盘查 、传唤 、扣留、现场 管制、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 行驱散 2.限制财产财产 :查封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 存款、 汇款; 3.证据的先行保存 强 制 执执 行 1.行政 机关 2.人民 法院 为实现 前提性具体行 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 强制 1.间间接强制:(1)代履行 (2)执行罚:加处罚 款或滞纳金

5、2.直接强制:(1)划拨存款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 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强制执行中依法处理是指:实施细则第 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 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 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 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 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 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 价格收购。 (三)行政强制法 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强制措施实施程 序的规定

6、(第十八条) v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v(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v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 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九条) v(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v(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v(4)通知当事人到场; v(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v(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v(7)制作现场笔录; v(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的

7、,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v(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v(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v1-10项是查封、扣押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v1、2、3、7项是冻结存款汇款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2.行政强制法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v(1)查封扣押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 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v (2)冻结存款、汇款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作出

8、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 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3.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费用负担 v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发 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移送 v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 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 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5.查封、扣押财物保管责任人 v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保管责任人可以 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委托的第三人。 6.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 所、设施或者

9、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 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四)行政强制法 对行政强强制执行的规定 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的规定 (1)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 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 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 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及执行罚 催告期立即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三十 七条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 财

10、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 定。 v(2)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 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 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v 2.中止执行 v 对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程序规定为行政强制法的 新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v(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v(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v(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 公共利益的; v(4)

1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v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 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 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v 具体如何操作,有待总局明确 3.执行终止 v对强制执行的终止执行程序规定为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程序的规定。 v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v(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v(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 受人的; v(3)执行标的灭失的; v(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v(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

12、的其他情形。 4.签订执行协议。 v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 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 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v行政强制法的这一规定为滞纳金、加处罚款减免提供 了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执法增加了灵活性,同时也应防 止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之名,滥用协议权而减免加 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v需要立法机构或总局明确 v5、行政强制法将加处罚款与滞纳金明确 归类于行政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6.加处罚

13、款与滞纳金限额 v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 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付义务的数额。 7.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间。 v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 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二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一)税收征管法 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v(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 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 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

14、纳税期之前,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自由裁量);在限期内 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 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 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 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自

15、由裁量);不缴纳 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15日58条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 的商品、货物; v(三)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 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 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 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 行措施”。 v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v v1.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 “纳 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

16、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v v 2.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v 加处罚款也属于间接强制方式。 v v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 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自 由裁量);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 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 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15日内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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