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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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需注意的问题一、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二、基本概念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

2、标的法律行为。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

3、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 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 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1,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1 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1.2 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1.3 许可使用期限;1.4 许可使用商标的表示提供方式;1.5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1.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4、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所有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1.7 注意事项1.7.1 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1.7.2 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模板 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签定地点: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贴商标图样: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八、

6、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十、违约责任十一、纠纷解决方式十二、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须知1,办理途径备案申请人可以直接去北京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就近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备案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1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2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1.3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7、,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1.5 委托代理机构的还要盖上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1.6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1.7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实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地有效证明文件。1.8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外文合同书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四、实践中,商标使用许可存在的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1,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或效力的问题1.1 主体资格不具备1.1.1 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而没

8、有续展的,许可人(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1.2 注册商标已转让,许可人(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1.3 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1.1.4 商标3未注册,或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1.1.5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范围;1.1.6 商标注册人(许可人)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已变更而未办理商标变更事宜。1.2 未约定许可使用费金额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成立”(见知识产权诉讼第595页)1.3 未

9、备案的合同效力问题。现行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强制备案,但未规定未备案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备案不是商标使用许可成立的条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建议备案。2,使用许可合同的条约问题而涉及许可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2.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质量监督条款未作约定,即使约定,也是笼统地约定“按甲方要求的质量生产”或“按国标生产”,没有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许可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商标法四十五条则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10、,欺骗消费者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许可人来说,因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是法定存在的,因此,许可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无论双方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是否约定“商品质量条款”,被许可人都必须履行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否则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许可合同,并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商品质量不合格引发商标许可合同之纠纷案件比较普遍,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19号,原告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利服装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将商标号为“554883”的“KINDON及图”注册商标授权被告使用,因被告使

11、用的服装商品质量不合格,损害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信誉,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2 对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未作约定,不利于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的商标使用监督。实践中,商标许可使用的双方很少约定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基本上都是由被许可人自己制作,而许可人也未加以监督。许可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对商标标识作出修改,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因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严格的来说,商标标识应当由许可人提供,便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和对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监督。2.3不重视纠纷的解决。在纠纷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上不作约定或约定

12、不清,造成履行中发生纠纷时,难以分清责任,或无力诉讼。2.4 不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绝大多数的许可人都未约定被许可人对维护商标信誉,以及防止和发现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3,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冻结的情况3.1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情况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1997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具体规定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出质人可以在质押期间继续使用质押商标,并经质权人同意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有商标权质押情形的,在向商标局递交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时,应附送质权人允许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文件,或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关于许可出质人有限度的行使商标使用许可权的协议。否则,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3.2 商标权冻结的情况商标权冻结是由与商标所有人有债权关系的民事主体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下达协助通知,采取冻结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权的行为。商标权在冻结期间,商标所有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与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无效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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