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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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建设部 颁布文号:发改价格【颁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 号号 颁布时间:颁布时间:2007 年年 3 月月 3 日日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2007 年年 5 月月 1 日日 时时 效效 性:有效性: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发改价格【2007】670 号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2、: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 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3、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4、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 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 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

5、得显著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1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 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

6、的, 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 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 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所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

7、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 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 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 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 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8、的主要内容 (附表一) 。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服务收 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 )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 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 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9、人工日 费用标准 (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 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1.0.7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2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施工 监

10、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 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1.0.8 施工监理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 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 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

11、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 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 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 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 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

12、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级)0.85;较复杂 (级)1.0;复杂(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 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 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 1,作为附 加调整系数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 2000m 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

13、00m 为 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 为 1.2 海拔高程 35004000m 为 1.3 海拔高程 4001m 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1.11.2。 1.0.12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则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 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1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 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总负责的,

14、该监理人按 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费的 57%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4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3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坑内采矿工程 坑内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2.2-1 等级 工程特征 I 级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开拓运输系统单一,斜井串车,平硐溜井,主、副

15、、风井条数3 条; 矿石品种单一,不分采的采矿工程 II 级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缓倾斜薄矿体或埋藏深度500m 的矿体; 开拓运输系统较复杂,斜井箕斗,主、副、风井条数4 条,有系统的顶板管理设施;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采矿工程 III 级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缓倾斜中厚矿体或大水矿床; 开拓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 矿工程; 铀矿采矿工程 2.2.2 露天采矿工程 露天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2.2-2 等级 工程特征 I 级 地

16、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矿体埋藏垂深9m 采金船或阶地采金工程 2.2.3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2.2-3 等级 工程特征 I 级 处理易选矿石; 一段磨矿; 单一选矿方法,单一产品的选矿工程 4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II 级 处理两种矿石; 两段磨矿; 两种选矿方法,两种产品的选矿工程 III 级 处理两种以上矿石; 两段以上磨矿; 两种以上选矿方法,两种以上产品; 采用重介质,反浮选冷结晶等方法的选矿工程 2.2.4 煤炭矿井工程 煤炭矿井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2.2-4 等级 工程特征 I 级 地形较平坦,地质构造简单,褶曲宽缓,断层稀少,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 矿床充水条件简单; 地压、地温正常,煤层及瓦斯无突出的采矿工程; 井筒深度不小于 300 米;表土层厚小于 15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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