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七章)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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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结算(第五版)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七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 承诺(Definite Undertaking of Payment)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Irrevocability)。 一、定义义和开证证行责责任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 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 确定

2、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 具体说来,信用证必须为 以下情形之一: (1)信用证规 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2)信用证规 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标准信用证格式的承诺条款是: We (Issuing Bank) hereby issue the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

3、our. 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2006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600) and engages u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and especi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Article 7a thereof. 二、信用证证的不可撤销销性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

4、保兑行的话) 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这就是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本质,即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UCP600秉承了现代信用证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的主流意 见,规定一旦信用证脱离开证行的控制,即为开立并生 效,从而不可撤销地约束开证行,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 或修改该证。 UCP第10条a款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 获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 意,修改书才能生效。 如果保兑行不同意修改,可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不将其 保兑责任延伸到修改上。 现将修改书对当事人的生效时点分述如下: 其一、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 生效,即对开证行起着

5、约束作用。 其二、对保兑行而言,得将其保兑行为扩展至修改书上 的内容,并应自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生效,即 对保兑行起着约束作用。 其三、对受益人而言,在他接到修改书后,应作出明确表示接 受或拒绝接受修改,这种表示方法是: 1.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如表示接受,则修改书生效,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反之修 改不生效。 2.受益人也可不立即发出接受通知,直到交来单据符合尚待接 受的修改书时 ,该修改书生效,即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 3.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部 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

6、用证 一、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 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其可 不予照办,但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告知此信 用证不加保兑。 (一)定义和保兑行责任 见保兑行的责任表。 Back (一)定义义和保兑兑行责责任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 或议付的责任如下: 1.承付,如果信用证为 以下情形之一: (1)信用证规 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2)信用证规 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3)信用证规 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 款,或虽

7、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信用证规 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 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信用证规 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 定由保兑行议付。 (二) 保兑兑的需要和做法 保兑的做法是: 1.通知行的通知书Notification上面注明通知行加上“保兑” 当做面函附在信用证上面。 2.保兑行在信用证上面加列保兑条款和加盖保兑行名称的 橡皮章表示它已保兑此证。 (三) 保兑兑行责责任的开始 从前面引用的UCP600第8条可以看到,b款规定,保兑行 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

8、 付的责任。 这一款规定是UCP600新增的,UCP500对此并没有明确的 文字表述。 (四)保兑兑行的议议付 当保兑行同时为被指定议付行时,保兑行的责任为议付 。 要注意的是,保兑行的议付与其他指定银行的议付有两 点不同: ()作为保兑行,其必须对相符交单履行议付的义务 ,而其他指定银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除非其事先与 受益人达成协议; ()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其他 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须根据是否有汇票,以及该行 与客户之间的协议而定。 (五) 保兑兑行对对于修改的处处理 保兑行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一行为本身就被视为它已同 意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该修改约束

9、。 保兑行还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却不能不对 该修改进行通知,在通知修改时应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 和受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 (六)单单据绕过绕过 保兑兑行 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过保 兑行,直接寄给开证行,等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 付款机会。 正规的做法是指定银行寄单给保兑行索偿,保兑行审单 相符予以偿付再寄单给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单相符, 予以偿付再交单给开证申请人向其索偿。 (七) 沉默保兑兑 沉默保兑的本质是加具沉默保兑的银行向受益人作出承 担开证行履约风险 的一种保证或约定,在开证行不履约 或无法履约时,沉默保兑的银行对受益人予以赔偿。 沉默保兑责

10、任是一种担保或风险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于 UCP中真正保兑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不可撤销销不保兑兑的信用证证 (一)构成 开证行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被一家通知行予以通知, 此时,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除了 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外,对受益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信用证就是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Irrevocable Unconfirmed Credit),它与通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内容完 全相同。 (二)说明 开证行已在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前面小方格中 加上“”标记,通知行则在信用证上另加面函,上面印有 通知或保兑的

11、词句。 通知行在第一个小方格中加上“”标记,这就成为不可撤 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受益人交单给 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按照使用信用证金额的方 式(又称结算条件),分为四种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or 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or 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三、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or 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12、) 四、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or credit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任何一个信用证均须清楚地表明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后应 立即付款的一种信用证。 其条款一般为“本信用证可以在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即 期付款兑用有效(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OR ) BY PAYMENT AT SIGHT)”。 这种信用证可以要求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汇票。 实务中,即期付款信用证通常不要求汇票。 见常用套语格式图。 Back

13、(一)即期付款方式的常用套语语 常用套语表明要点如下: 1.交单地点栏写城市名称,应是被指定银行所在的城市。 2. with后面填写开证行自行付款或授权通知行其他行作为被 指定银行付款,这里有限制上述指名银行使用信用证的作用。 3. by后面选择 sight payment,表明信用证使用方式。 4.可要求汇票或不要求汇票,如要求汇票在and前面的中加“” 标记 。 5.汇票期限是at sight。 6.付款人受票人是指定付款行。 (二)直接付款信用证证 直接付款信用证(Straight Credit)是开证行作为即期付款行,要 求受益人直接寄单给 开证行,审单 相符立即付款。这种信用 证只有

14、两个当事人,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没有指定银行。 1.定义。在不可撤销直接付款信用证项 下,开证行的义务扩 展 至受益人,以支付汇票单据。通常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这 种跟单信用证没有传送开证行的许诺 和义务给 除指名受益人 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2.说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选择购买 受益人的汇票单 据。然而,凭这样 的信用证购买 受益人的汇票单据并没有 得到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汇票单据的购买 人只有权利代 表受益人提交汇票单据。 (三)指定付款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证 指定付款行付给受益人票面上的金额,不能从中扣收利息,而 指定付款行向开证行索偿时 ,要看开证行账户设 立情况来确 定能否立即偿付或索

15、偿后数日再行偿付。 开证行未在指定银行设立账户 的情况很多,此时,指定付款 行的索偿路线有两种: 第一是采用电讯传递 向偿付行即期索偿。按照ICC 525规定, 应给 予偿付行3个银行工作日处理索偿和偿付,所以偿付行要 在收到索偿要求翌日起算的第3个工作日偿付。 第二是向开证行即期索偿,允许指定付款行发电 索偿。 指定付款行对于上述两种索偿路线采用在预计 收到偿付的日 期向受益人付款,也就是指定付款行向偿付行或开证行发电 3 天后向受益人付款。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证 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在收到相符单据若干天 后再付款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此类信用证不 要求汇票,否则就是承兑或远期

16、议付信用证了。 见延期付款信用证套语格式图。 Back (一)延期付款方式的常用套语语 常用套语表明要点如下: 1.交单地点栏写城市名称,应是被指定银行所在的城市。 2.with后面填写开证行自行付款,或授权通知行其他行作为 被指定银行,这里有限制上述指定银行使用信用证的作用。 3.by后面填写确定的付款到期日,如60 days after B/L date,使 其成为完整的信用证使用方式。延期付款方式需要一并表示如 何确定付款到期日,通常是: (1)提单日或装运日后若干天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at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 or shipment)。 (2)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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