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5976789 上传时间:2019-11-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01.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

2、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 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执行 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

3、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

4、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 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的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 对干

5、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 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纪执

6、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

7、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 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

8、“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 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

9、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选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关系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

10、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等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

11、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

12、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

13、(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 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

14、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 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延边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延边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amily:宋体;line-height:150%;color:rgb(0,0,0);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0.0000pt;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