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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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按照渝水区污染防治攻坚年站八大标志性战役总体工作方案(渝环委字2019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湿地保护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对长江经济带审计、全区非法占用破坏湿地大排查大督察大整治行动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湿地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做好问题整改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长江经济带审计、全区非法占用破坏湿地大排查大督察大整治行动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湿地的问题整改工作,到2020年底前基本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环境

2、保护局、区住建委、区水利局、区农村农业局、区林业局等,各有关乡镇、办事处具体落实(二)建立完善监管机制要把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制度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严控湿地占用行为。一是严格湿地用途管制。全面停止在8公顷以上重要湿地和城区范围内湿地审批光伏发电、城区建设等项目。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应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制定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并事先征得林业部门的同意,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占、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城区湿地、袁河和孔目江等河流沿岸的保护,严禁在省级以上湿地开展破坏湿地及其

3、生态功能的活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建委、区水利局、区农村农业局、区林业局等,各有关乡镇、办事处具体落实三、实施步骤专项行动分2019年、2020年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一)2019年的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1.问题排查阶段(1月1日至3月31日)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区林业局。2.集中整治阶段(4月1

4、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违法违规占用湿地主体进行整改,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湿地修复,并依法依规追究违法主体责任;对2016年11月30日后占用一般湿地的,各地要提出湿地占补平衡或修复方案,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各地应组织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3.总结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并将阶段性总结报告报区林业局。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能力,逐步

5、建立起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二)2020年的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1.问题整改“回头看”阶段(1月1日至3月31日)各地对2019年整改的问题进行自查,全面梳理排查出整改不到位的问题。2.问题整改攻坚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各地要加大整改力度,开展扫尾攻坚行动,确保全部问题整改到位,于每季度末将整改进展情况报送至区林业局。3.考核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汇总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关乎生态安全,关乎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

6、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务必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全面保护湿地对于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意义,以乡镇(办)为整治单元,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划片分工,落实任务、人员和责任。(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各地要加强主流媒体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广泛深入的宣传我区湿地资源保护的成就,向社会正面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专项整治行动当中来,积极营造社会各界保护湿地、爱护野生动植物的良好氛围。(三)加强督查,严肃追责问责。2019年8月底前,区林业局联合区环境保护局、区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湿地督察,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乡镇(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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