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嘉义大学96学年度第1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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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嘉義大學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資料議 程一、 主席報告二、 宣讀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頁1-8三、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頁9-10四、 各單位工作報告頁11-51五、 提案討論頁52-55六、 臨時動議七、 散會 為提升議事效率,各單位工作報告事項若已列入議程書面資料, 則無須於會中再重複進行口頭報告。 若重要工作報告事項仍需於會中進行口頭補充說明,亦請精簡扼要敘明,以利有充分時間進行提案討論。附註:會議訂於12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蘭潭校區行政中心4樓瑞穗廳召開。本議程資料請事先研閱並攜帶與會。國立嘉義大學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

2、96年10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時地點:蘭潭校區行政中心4樓瑞穗廳主席:李校長明仁 記錄:鄭毓霖出席人員:應到人數97人、實到人數78人、請假6人、如出席簽到表【提案討論】提案一提案單位:教務處案由:本校96學年度增設之國防與國家安全研究所,其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擬比照人文藝術學院一案,提請討論。說明: 一、本校已將國防與國家安全研究所碩士班列為其他獨立系所,惟學生學雜費仍需訂定收費標準。 二、有關該所歸屬問題,因較偏向社會科學性質,爰該所學生之學雜費生費標準擬比照人文藝術學院收費。 三、本案業經96年9月11日96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96學年度各院研究所學雜費基數收費標準為:師範學院9

3、,400元、人文藝術學院及管理學院9,800元、農學院10,600元、理工學院及生命科學院11,000元。國防與國家安全研究所擬比照人文藝術學院,96學年度學雜費基數收費為9,800元;學分費收費標準各院皆為每一學分1,350元。決議:本案修正為比照人文藝術學院人文學門收費標準。提案二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案由:國立嘉義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附件一,頁1-5),提請討論。說明:一、依據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校各系所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種類區分如下:(一)各系以班為單位,每班設班級導師一至二人(研究所實施認輔導師制)。

4、(二)各系所設主任導師一人。(三)各學院置院主任導師一人。二、本校95年2月共有院主任導師6人,系主任導師43人,班級導師167人,認輔導師318人。經查有11位認輔導師與規定似有不符,其中有6人休假研究,有1人出國講學,4位退休。三、依據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導師指導活動費,每學期發給十八週,應屆畢業班發至畢業當週。因導師指導活動費,係依實際上課週數發放,故認輔導師指導活動費發放標準改以週計俾利核發作業。四、本次修正重點有四:(一)規定只有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才能兼任導師(包括班級導師及認輔導師)。因此,已退休之教師或兼任教師不得擔任導師。(第3條第1款)(二)教授休假、全時進修

5、或請假兩個月以上之教師,不得兼任導師。(第3條第4款) (三)採認輔導師制者每認輔一名學生每週導師指導活動費新台幣53元整,每學期發給十八週。(第10條第2項)(四)院系所主任教師兼任班級導師或認輔導師者,其導師費不得重複支領。(第10條第3項)(五)各導師對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依法有保密的義務。學生綜合資料由班級導師隨時線上檢閱、並建立學生輔導記錄。(第11條)決議:修正通過,惟認輔導師部分目前仍依原辦法實施。附帶決議:請學務處成立專案小組,參考其他國立大學做法,研修本校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並規劃將導師費授權至各系所自行運用。提案三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案由:本校96學年度校務發展委員會委員改選

6、案,提請討論。說明: 一、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附件二,頁6-7)辦理。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本會置委員若干人,委員為無給職,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處處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實習就業輔導處處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二)推選委員:1.教師委員:由各學院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分別互選產生之。由各學院依其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人數之五分之一計算,四捨五入,至少一名,至多二名,分屬不同系所(組)。2. 職員助教委員:由出席校務會議之職員助教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3.

7、學生委員:由出席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三)推選委員1.教師委員:各學院教師推選委員如下:師範學院:姜得勝教授、鐘樹椽教授。人文藝術學院:蘇復興教授、蔡忠道副教授。管理學院:陳惠美副教授。農學院:林高塚教授、黃光亮教授。理工學院:羅光耀教授、尤憲堂副教授。生命科學院:黎慶教授。2. 職員助教委員:由出席校務會議之職員助教代表互選一人產生 之。3.學生委員:由出席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一人產生之。決議:本校96學年度校務發展委員會推選委員推選結果:1.教師委員:依各學院推選名單。2.職員助教委員選舉結果:林琮瀚先生當選。3.學生委員選舉結果:王玫婷同學當選。提案四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

8、案由:本校96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改選案,提請討論。說明: 一、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要點(附件三,頁8-9)辦理。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產生。但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掌理學校總務及會計人員不得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 三、經費稽核委員會各學院推選委員如下: 師範學院:姜得勝教授。 人文藝術學院:劉榮義教授。 管理學院:潘治民教授。 農學院:黃光亮教授。 理工學院:羅光耀教授。 生命科學院:李安進副教授。 四、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一)各學院已各推薦1人,計6名。 (二

9、)建請推選下列委員: 1.教官委員推選1名。 2.職員助教委員2名。 3.學生委員推選2名。 決議:本校96學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推選委員推選結果:1.教師委員:依各學院推選名單。 2.職員助教委員選舉結果:林琮瀚先生、吳子雲組長當選。3.學生委員選舉結果:柯耿中同學及王玫婷同學當選。4.教官委員選舉結果:劉蔚龍教官。提案五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案由: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說明:一、為避免學期結束,委員尚未產生,導致空窗期,議事無法運作,擬修正本設置要點第三條及第十三條。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第三條:委員為無給職任期兩年,必要時延長至次屆委員產生止,。

10、新增文字:必要時延長至次屆委員產生止。(二)第十三條:財務管理小組. 由校長遴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教授代表數人組成之,任期二年,必要時延長至次屆委員產生止。新增文字:任期二年,必要時延長至次屆委員產生止。三、檢附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四,頁10)。決議:修正通過。 一、第三條修正條文:必要時延長至次屆委員產生止,修正為 必要時得延長至次屆委員產生止,。 二、第十三條修正條文:負責本校校務基金之相關投資事宜文字,刪 除本校文字;財務管理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二人,修正為七至十 二人;任期二年,必要時延長至次屆委員產生止,修正為遴選 委員任期二年,必要時得延長

11、至次屆委員產生止。提案六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案由: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提請討論。說明: 一、依據96年7月18日校長指示辦理。二、本設置要點通過後,各院系依本要點設置院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系所務發展諮詢委員會。三、檢附國立嘉義大學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如附件五,頁 11-13)。決議:修正通過。 一、要點名稱修正為國立嘉義大學校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要點三、六、七、十均刪除。 三、要點四,請研發處研議訂定校外委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 之一,及校外委員代表得應需要彈性遴聘人選。 四、要點十一修正為:本會議決議之重要事項,提供學校循行政程序落

12、 實執行。 五、要點條序於相關修正後依序調整。提案七提案單位:研究發展處案由:本校97-100學年度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案,提請審議。說明:本校97-100學年度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經各單位提供資料,由本 處彙整後,已於10月15日提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並針對委員意見 予以修正(附件資料於會中傳閱)。決議:修正通過。發展計畫書第5頁,九十八學年度刪除6.數位藝術與設計研 究所;100學年度5.數位藝術與設計研究所修正為數位藝術與設計研 究所碩士班。 提案八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國立嘉義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對照表(附件 六,頁14-17),如說明,提請討論。說明:一、本校組織規程

13、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31條、第31條之1、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第45條、第48條、第49條及新增第16條之1、第16條之2、第34條之1、第34條之2、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38條之4、第48條條文,業經本校95年6月23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延續會議、95年10月17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及95年12月26日

14、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報奉教育部95年9月8日台高(二)字第0950130341號函、95年11月29日台高(二)字第0950162034號函及96年1月30日台高(二)字第0960007368號函核定。二、上開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奉教育部核定之本校組織規程,經陳報教育部轉銓敘部核備後,嗣經教育部96年5月21日台人(一) 096 0069293號書函轉銓敘部95年5月3日部法三字第0962795114號函核復意見略以,教育部先後核定本校組織規程條文內容不同,均溯自同一日生效,有無適用疑議,請先予釐清。另依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一級單位中心主管之職稱為中心主任,二級單位主管之職稱則為主任。復查該校組織規程第31條及第31條之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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