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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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 加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扩展: 一、 磨房“安途”领队全年保障计划中领队的概念包括领队、协作、向导、指导、教练 等指定身份人员。 二二二二、 磨房 “安途” 领队全年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及带队期间, 扩展以下风险运动: 潜水、 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

2、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 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 5000 米以下) 、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 展训练活动,均在保险范畴之内。 三、 疾病医疗补偿指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 即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 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但不包括旅行前已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 也不包括任 何慢性疾病以及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 康复费用。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 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 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3、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 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四、 磨房“安途”领队全年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及带队期间,扩展意外三度烧烫伤保险 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所附 “三度烧烫 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 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

4、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 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 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 责任免除:按照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 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 保险人

5、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 22 五、 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解除合同申 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 2.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据根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3.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本保险合同于保险人在收到上述证明 文件和资料之时解除, 保险人于

6、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扣除 5%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剩 余保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除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另有明确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 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解除, 保险人 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按日计算)保险费。 3 / 2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身体部位身体部位身体部位 项项项项 目目目目 烧烫伤等级烧烫伤等级烧烫伤等级烧烫伤等级 (三度烧烫伤面积占

7、全身皮肤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面积百分比面积百分比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头颈头颈头颈头颈、手部手部手部手部 一 不少于 8% 100% 二 不少于 5%但少于 8% 75% 三 不少于 2%但少于 5% 50% 身体身体身体身体 ( ( ( (不含头颈不含头颈不含头颈不含头颈、手部手部手部手部) ) ) ) 四 不少于 20% 100% 五 不少于 15%但少于 20% 75% 六 不少于 10%但少于 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4 / 2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条件投

9、保条件投保条件投保条件 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一、投保人: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投保人,为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体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 领队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B、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旅游者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A、对 A 类投保人,凡年满一周岁至七十周岁(含一周岁及七十周岁) ,身体健康、参加 中国境内注册的旅行社依法组织的境内旅游团体的旅游者, 以及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 周岁(含十六周岁和六十五周岁)为旅游者提供境内旅游服务的导游

10、、领队人员,均可 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所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B、对 B 类投保人,凡年满一周岁至七十周岁(含一周岁及七十周岁) ,身体健康、参加 中国境内注册的旅行社依法组织的境内旅游团体的旅游者或自行到中国境内旅游的人 员,经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为被保险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

11、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中对应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 付

12、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 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 5 / 22 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 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 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 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均为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

13、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每一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14、)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或被 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 (八)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 、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九)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 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15、工 具; (二)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 工具; (三) 被保险人娠妊、流产、分娩期间; (四)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攀岩、急 流漂筏、狩猎、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赛车、拳击等高 风险运动或活动; (六)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活动; (七)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八)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 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挖掘、采

16、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九)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油石或石油及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 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 工作; (十) 被保险人因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 22 (十一)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 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二)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他类似的 武装叛乱; (十三)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 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的旅行; (十四)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 境内日常居住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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