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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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逐步推广,用以规范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合同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肯定和倡导。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从而更加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但是由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又容易转化为格式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各自的特征 一般认为,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并公布的合同文书格式。它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和程序性

2、。规范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法制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具体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程序。完备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过程中主要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明列出来,保障合同条款完备。适用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归纳了各地区、各行业和众多同类合同文本的经验而制订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程序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合同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制订并公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或印制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格式合同。

3、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如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合同法第40条除作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外,还在第41条中进一步规定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4、,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见,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不属于同一概念,格式合同是指整个合同的内容全部都是预先设定的,而格式条款主要是指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是预先设定的,而其他条款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所列条款均是格式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同样要受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同理格式条款也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整体与个别的关系。有时候在一份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应该更精确。 二、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合同文本,但两者却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机关联合业务部门通过一定程序制订

5、并发布的文本,而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具有垄断地位或交易优势的一方或行业组织,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预先设计制订的文本。 其次,合同示范文本是对合同文本的构架和条款的完备性作出规定,不涉及双方协商的具体谈判内容和双方约定的权责,留给双方充分平等商谈的空间。所以合同示范文本不是包办代替,在具体使用中还需要双方充分协商。而格式条款则是对具体交易内容的直接规定,对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如果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就会发生明显违背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最大优势在于不会因为合同条款签订的不完备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示范文本是有可能转化为格

6、式条款的。这是由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决定的。如前所述,合同示范文本是对合同文本的程序框架的充分规定,不涉及交易谈判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属于填空式的,所以很容易使个别经营者利用这一点做文章。例如在示范文本的空格处事先填写好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具体内容,最终成为不利于另一方或损害对方利益的格式条款,如果我们不承认合同示范文本中这些情况属于格式条款的话,是对受害方的不公平,也有悖于合同法的宗旨。在消费领域,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些情况普遍存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与售房处签订合同时,一般情况均是由售房处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上事先添写好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协议内容,只等消费者签字盖章后,交房款即可。

7、在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的上帝地位是脆弱的,甚至个别售房处会对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提出的合理要求以不再售给其房屋为要挟。在这里,合同的订立成为一种形式和手续,根本没有体现出双方协商的一致。 上述情况,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消费者一般是很 三、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监管的思考 在总结了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后,做为合同管理机关,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是问题。 我们应当承认,格式条款具有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对其消极作用加以抑制;承认其在合同签约过程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还要看到其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事实。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运用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调节外,还要利用政府职能这只看的

8、见的手加以规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要做好以下工作: (1)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 对合同示范文本应从印刷、领购、保管、使用的全过程规范经营者的签约行为、加强经营者的合同自律意识,从而达到缩短签约过程,节约交易成本,保护签约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2)适当以行政手段干预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或是第三者利益的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加以规范。首先对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真正做到以合同监管为切入口,从交易开始就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全方位规范。因此建议起草制定关于对格式条款合同的规章,解决利用行政手段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无章可循的局面。其次是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

9、款实行强制性处罚。 (3)引导企业合理运用格式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服务。 我国已经加入WTO,今后我们的企业和消费者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企业了,所以我们有必要研究运用好格式合同,为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服务。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竞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些都是WTO的基本原则。做得好会吸引外商的投资,做得不好会有副面的影响。特别是在合同签订中,如何提高我国企业的商业信誉度,利用好争端的解决机制,我们还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所以如何合理使用格式合同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综上所述,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国家通过一定形式公布的签订合同的范本,它本身不体现合同签订行为,而格式合同则体现了合同签订的具体行为。当然格式合同有其签订快捷方便,特别是在特定行业和国际贸易中有其不可替代的含义,能够使企业简化交易进程等优势,但格式合同也是双刃剑,研究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行政,才能达到规范签约行为,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的目的,从而真正发挥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方面,维护合同正义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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