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培训-学校如何应对学生伤害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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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如何应对学生伤害事故一、分清责任1、如何分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2、如何认定学校有过错侵权责任法将学校的过错界定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3、如何界定学校的职责(1)从空间和时间上界定(2)从职责内容上界定4、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具体表现为:1、对校园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的安全管理2、校园安全管理3、学生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4、对老师的管理案例:某中学某班上午第四节自习课上,江明同学眼看教师布置的作业已完成,就没有请假提前回家了,不巧在横穿校门口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汽车撞上,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家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属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

2、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案例:某学校规定每天门卫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好学校的各个部位确认无学生后,方可关上大门,某天下班时,当班工作人员不经检查就把学校大门关上,碰巧有两个学生滞留在学校玩耍,想回家时,发现大门已被关上了,无奈之下,翻墙,结果一个同学摔了下来,当场死亡。二、学校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学校承担责任规定了三种情形:(一)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该法条的理解:1、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

3、人身损害3、学校应当承担责任4、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免责家长若向学校主张权利,需证明哪些事实?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案例:小吴和小陈同是某实行封闭式寄宿制管理的民办小学二年级学生且同住一个寝室,某日晚,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后,由于他们俩一时睡不着觉于是坐在各自的床上聊天,期间他们为某一个问题争执起来,于是小吴就随手拿起一个桔子扔向小陈,不巧正好击中小陈右眼,小陈疼痛难忍哭泣,老师发现后即送小陈到

4、校医务室治疗,10余天后,学校将小陈受伤一事通知了其父母。小陈父母带小陈先后到三家大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4万余元,但最终未能将小陈的右眼治愈,后经法医鉴定: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视力仅为0.1,伤残程度为10级。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案例:某日在二年级五班的语文课上,由于薛某违反课堂纪律摆弄文具盒,老师在制止无果的情况下,遂将文具盒扔出教室窗外,文具散落在窗外的露台上露台上面布满了大大小小的孔,而这些孔上面又盖上了很薄塑料板,塑料板涂漆颜色与露台颜色一致。放学时,原告在教室打扫卫生,在薛某同学再三请求之下,原告越过窗口直接走上露台为其捡散落的文具,

5、但不幸的是塑料板坍塌发生了坠楼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该法条的理解: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学校承担责任,需先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家长若向学校主张权利,需要证明哪些事实?案例:某中学某日上午第三节课课间,李某15岁,在学校操场上与另一同学玩游戏,李某伸手去摸对面的同学,便不由自主地将腿向后跷起。此时,廖某(15岁)从厕所出来,因听到上课铃声,赶紧向教室

6、跑去,在经过李某身旁时,被李某伸出的腿绊倒,摔倒在台阶上,后被其同学扶入教室上课,上课老师问廖某是否去医院,廖某回答不要紧,下课后,老师又问起,廖某称没事。中午放学回家后,廖某被其父母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肾损伤,即住院治疗,并行左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为伤残六级,花费医疗费4453元。案例:五年级学生庞某(11岁)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

7、得不知如何是好,来往返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快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到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案例:14岁的王某下午上学途中,怕迟到被老师责骂,便逃课去玩。下午上课时老师发现王某没来上课,便打电话到其家,但没有找到其家人。当日16时,王某母亲突然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说她的孩子刚刚出车祸受了伤,现在正在医院治疗。他母亲很是疑惑,儿子明明去了学校,怎么会出车祸?她打电话向学校询问才知道,孩子下午没去上课。对于王某遭遇车祸受伤

8、,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三、明确事故处理程序1、救助受伤害的学生(1)救助的时间(2)救助方式2、告知学生家长(1)对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2)对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案例:李某(岁)系某高中学生。某日下午,李某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李某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李某说要参加考试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李某。几天后,李某脸发黄,唇发白,非常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赶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输完后,李某给父亲和叔叔打电话,叔叔把他接走了。李某的父亲见儿子病成这样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已太晚了。李某

9、死于急性重症肝炎。李某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延误治疗,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3、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向上级报告这是学校的职责。发生重大的学生事故,不管是不是学校的责任,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解决民事侵权争议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即和解、调解和诉讼。四、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应对策略(一)纠纷和解1、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坚持尽量和解的原则和解对学校有哪些益处?2、为了实现纠纷的和解,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如何做?某学校是一教学优秀的全日制寄宿学校。一名初二的学生某日中午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便跟班主任请假说想回

10、家休息休息。考虑该学生家离学校很近,步行约15分钟,老师同意了。在回家途中,该学生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发现后,打电话报120,到医院被确诊为突发心脏病,经医院紧急抢救,未能活过来。事发后,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40万元。学校觉得家长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只答应给10万元,家长不同意,后学校咨询了法律人士,被告知学校没有责任,于是学校对家长的索赔要求置之不理了,告诉家长到法院起诉我们吧。这下激怒了家长,家长一气之下便将该学生的尸体放置在学校操场,并且在操场搭建了棂棚。学校报警,但警察只是劝说闹事的家长,并没有针对家长在学校设立棂棚一事予以进一步的处理。家长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

11、活动,并且教育行政部门也责令学校尽快平息事态,避免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在研究后做出妥协,赔偿了40万元,风波得以平息。李某在某实验小学上学,现年八岁。2008年10份的一天上午,李某被家长送进学校,上完第二节课时,他突然回家了,在半路上被停放在路边摩托车砸死。死者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学校却拒不承认李某那天进学校了,表示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一时陷入僵局。后来,李某的父母委托律师为其全权处理该事故,律师又联系了报社的记者,去和学校交涉。到学校后,律师和记者对学校的管理现状进行拍摄,如监控设施、上课前后大门口秩序等,然后就去教室对其同班同学进行采访,

12、李某是不是进学校了终于水落石出,学校也非常紧张,不得不承认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表示愿意适当赔偿,最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和死者家长达成赔偿协议。上面两个案例中,学校在纠纷处理中为什么处于被动的地位?纠纷发生后,要想和解解决必须做到:1、事故发生后(1)态度上(2)说话方式2、和解过程中(1)先向当事人渗透赔偿底线,掌握主动权。(2)找准能拿主意的当事人(3)对于学生家长提出的合理的索赔要求,学校应尽量予以满足。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依据什么来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

13、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对实际发生的且证据充分的赔偿项目,学校可先行予以赔偿。(5)签订赔偿协议书签订时间赔偿协议书什么时候生效?赔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5)如果在某些赔偿项目上学校与学生家长难以达成一致为了避免学生家长的对立情绪升级进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可就已达成一致的赔偿项目先行赔偿(6)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学校应设法稳定学生家长的情绪,并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二)纠纷诉讼解决1、学校在赔偿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14、(1)学校在诉讼中以被告身份出现,诉讼程序的启动无主动权,只能被动等待原告的起诉。(2)诉讼中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学校须负有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要败诉。(3)诉讼采取二审终审制,成本较高2、学校被诉后,是选择应诉还是和解,应视情况而定。3、争取诉讼调解因为诉讼是一项漫长、烦琐、风险巨大的工作,如果一旦启动诉讼程序,谁都不能保证诉讼的结果是否自己希望的。(1)诉讼调解的概念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2)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区别:(3)诉讼调解成功后诉讼费的交纳假如调解成功了诉

15、讼费是否还需要交?交多少?谁交,是原告还是被告?4、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来说学校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学生的举证责任又是什么?星期一,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找到校长,称上周五体育课上遭受老师的体罚,导致其头部受伤,需住院治疗,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家长需要证明什么事实?对此校长应注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这一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依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仅凭学生身上的伤痕以及本人的陈述尚达不到民事诉讼法上要求尽到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能成为定案的优势证据。如果是在放学的当天,家长在接孩子时,孩子告诉家长老师把我头上打了个大包,此时家长带孩

16、子找到校长讨要说法。那么学生的伤害发生在学校则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此时则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2)学校举证不能的后果5、诉讼时效在诉讼中学校需要审查学校伤害事故案件的诉讼时效。法官在审判中是不会告诉你案件已经超出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学校伤害事故涉及的是人身侵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2)诉讼时效的起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高某就读于北京市某小学,2002年6月2日,高某在体育课上意外摔伤,当场感觉膝盖疼痛难忍,回家休养。家长不知出于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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