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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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姓名:於建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刘文 2010-09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中文提要 I 中文提要 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迅速,且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 点的水平和程度仅仅停留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初级阶段,我们要缩短与西方发 达国家的差距,就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尤其是社区矫正实施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 研究。本文从三个部分对社区矫正实施主体进行分析,并就其如何实施略陈管见, 以求抛砖引玉。本文首先对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总体状况、成效、存在问题进行 全面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社区矫

2、正实施主体进行分析,论证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最后提出法院可以作为 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观点,在详细分析了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在国外的经 验、在我国的可行性之后,就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提出了具体设想。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现状、设想 作 者:於 建 指导教师:刘 文 Abstract Study the Issue of the Implementing Subject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I Study the Issue of the Implementing Subjects of Communit

3、y Corrections Abstract Community Corrections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China recently, and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But the level of the selected pilot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remained the initial stage as opposed to developed countries. If we plan to bridge the gap between developed countries,

4、 we need to go on further study on the subjec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implementing subjects in particular.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s issue via three parts, and gives solutions on implementation to introduce further study. This article also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

5、he main situation, effectiveness and problems that exists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on the basis of which, it also analyzes the implementing subjects. Moreover, this article demonstrates problems consist in Public Security Offic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as the subject of implementation. In th

6、e end, it proposes the courts as the subject of implementing subjects through other studies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 in China to put forward tentative ideas in details. Key words: Community Corrections; Implementing Subjects; Actual Statement; Tentative ideas Written by Yu Jian;

7、 Supervised by Liu Wen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引 言 1 引 言 社区矫正在全国部分省、市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刑罚改革的重要进步,经过 几年的试点探索,发展迅速,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带来了良好的刑罚效益,但是,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立法滞后不完善、执行主体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水平和程度仅仅停留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初级阶段,因此 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尤其是社区矫正实施主体问题进一步研究,来完善我国的社 区矫正制度,以缩短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

8、社区 矫正的实施主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两类。中国理论界对社区矫正实施 主体存在着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实施主体,有的认为公安 机关可以作为实施主体,有的认为法院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是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 “双主体模式” 。 本文认为: 鉴于公安机关执行非监禁刑罚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其已不适合作为非监禁刑的监 管和矫治工作,基层司法所的现有体制和资源也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 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不适合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主体。我们应当看到,在国外 一些国家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是法院,并有着管理社区矫正的经验和做法,我们 可以予以

9、借鉴,但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践。埃尔曼在其名著比较法律文化中 说: “对外国的积极或消极经验的全面了解以及客观评价却很有必要,它将有助于 人们分析在自己国家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下,任何狱 内与狱外社区矫正的行刑手段都离不开法院的工作,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迫于 无奈,为了不使非监禁刑服刑人员脱管,只能自己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出 现了由法院管理监督缓刑、假释人员的探索,并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得到了法学 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国内司法实务界出现的由法院负责监督管理社区矫 正的实践探索,反映了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发展方向和实践需要。任何真理都 是从实践中来,我们有必要对法

10、院的这些探索加以重视,并进一步研究其可行性, 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因此,分析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 施主体的优势,探索设立由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管理的模式,对于完善我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出版社 1990 年版,序言,第 27 页。 引 言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2 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是刑罚执行手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是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对社区矫正实施主体 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在我国建立由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实施主体的制度,推动社区 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11、的优越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第一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3 第一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总体状况 我国大陆最早的社区矫正实践是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1 年 5 月 发出的“社区服务令” 。同年 8 月,该院出台了关于实施“社区服务令”暂行规 定 。 根据这一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 “社区服务令” ,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 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检察机 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期

12、间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处 理来代替对其指控。然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严格来说,它不过 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国内 比较规范且较为成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最先在上海展开。2002 年 7 月,上海市 闸北区宝山路街道、普陀区曹扬新村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首先在全国开始了社 区矫正的试点。为顺利开展矫正工作,上海市在 2002 年作出部署,试点街道要建 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区矫正工作者,人员主要来源于上海市 监狱局派出的干警和社区适合担当这项工作的同志。 继上海之后,2003 年 3 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法

13、庭开始尝试对一些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或是在判 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后发出“社区服务令” 。2003 年 6 月,北京市开始在 东城、房山、密云 3 个区县的 47 个街道、乡镇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然而, 由于社区矫正没有法律依据,各地的试点工作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着很多问题。直 至 2003 年 7 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共同下发了 关 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确定江苏、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六省(市) 作为全国首批社区试点省市,后来,2005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14、,将安徽、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河北、内蒙古、黑龙江、重庆 12 个省(区、市)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此外,云南、宁夏、辽宁、吉林、福建、 江西等一些未被列入试点范围的省、自治区也选择部分地区开始了试点探索。社 张传伟: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78 页。 张传伟: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78 页。 第一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实施主体问题研究 4 区矫正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得 到了专家学者的支持

15、,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截至 2007 年 3 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 25 个省(区、市)的 130 个市(州)、672 个县(区、市)、5865 个街道(乡镇)展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100932 人,解除 矫正 37779 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 63153 万人。据统计,经过社区矫正组织的教 育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违法率不到 1, 很多地方还实现了零重新犯罪率。 以 上海市为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后,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 关接收之初的 160 人下降到了目前的 16 人,有 9 个区县实现了无下落不明现象。 据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市

16、的调查统计显示, 有 97.2%的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表 示满意。社区矫正由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减少了国家在刑罚执行措施、 人员和资金上的投入,有效地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从另一个角度讲,社区矫 正也带来了良好的刑罚效益,比如能够缩短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使其 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创造更高的价值,继续承担对家庭的责任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 稳定,以其良好的改造效果让公众的安全感提升,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体现社 会的文明进步。 根据 2006 年 10 月统计的数字,在第一批、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 的 18 个省、市、自治区中,其范围已发展到 85 个地市、375 个县(区、市) 、3142 个街道(乡镇)展开,北京、江苏、上海在全辖区所有范围内展开。在 18 个试点 省、市、自治区中,现有社区服刑人员 50083 名,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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