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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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

2、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 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3、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 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

4、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 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峨山供电有限公司基础管理文件汇编生产技术管理 第 1 页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5、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 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6、。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 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

7、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 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峨山供电有限公司基础管理文件汇编生产技术管理 第 2 页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 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

8、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 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 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9、。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 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 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应当用 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 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 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

11、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 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峨山供电有限公司基础管理文件汇编生产技术管理 第 3 页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 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

12、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 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

13、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

14、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 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 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

15、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 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 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峨山供电有限公司基础管理文件汇编生产技术管理 第 4 页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

16、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 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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