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牦牛养殖保险条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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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牦牛养殖保险条款(201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牦牛”):(一)投保时畜龄一周岁以上;(二)投保时体重40公斤以上(含40公斤);(三)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四)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内牦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第三条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牦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冻灾、雪灾、冰雹、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二)动物疫病:口蹄疫、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三)野兽侵袭;(四)火灾。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二)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的,在政府给予相应扑杀补偿后,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

3、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三)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四)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五)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二)保险牦牛未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耳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费率第八条 保险牦牛的每头保

4、险金额参照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成。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条 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牦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二)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牦牛,免除疾病观察期。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

5、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6、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

7、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牦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牦牛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

8、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牦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

9、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损失情况说明及损失清单;(三)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

10、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牦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牦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牦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第二十四条

11、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被保险人养殖的所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牦牛的实际数量。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

12、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 保险牦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

13、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14、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

15、用下列释义:(一)冻灾:指因遇到以下或长期持续在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二)雪灾: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三)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六)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七)山体滑坡:山体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八)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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