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讲:分论:起诉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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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论:起诉 CRIMINAL PROCEDURE PROSECUTION Contents 起诉概述 1 提起公诉 2 不起诉 3 提起自诉 4 一、起诉概述 v 刑事起诉是指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制裁的诉讼行为。 v 1、刑事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v 古罗马:“弹劾式诉讼”;“不告不理” v 被害人提起控诉公众追诉大陪审团 v 国王的“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现代检察官 v 私人追诉国家公诉 v 2、刑事起诉的效力: v 1、引发审判程序,使受诉法院获得案件的审判权。 v 2、限制法院审判范围,诉审同一。

2、v 3、禁止重复追诉。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 3、刑事公诉权 1 公诉权是一种国 家权力,是公诉 机关的法定职权 。要求公诉机关 客观公正地实施 公诉。 2 公诉权是一种司 法请求权,本身 不具有实体处分 权。只有通过审 判才能实现其请 求的内容。 3 公诉权是一项犯 罪追诉权,以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 任、打击犯罪为 使命。 4、我国起诉制度的特点 v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v公诉权由检察院独立启动、专门行使, 不受司法审查; v公诉机关兼行法律监督。 二、提起公诉 v “提起公诉”的双重含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 ,提起公诉有双重含义:一是指介入侦查与审判之间 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在这个阶段,

3、检察院统一对 需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且分别作出起诉或不起 诉的决定;二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 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 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 被告人给予刑罚处罚的诉讼行为。 v 提起公诉(作为一个诉讼阶段时)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 (二)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并 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根据作出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程序 上的移送和处理。 (一)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以及作用 v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 件依法进行审查,

4、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其作用在于: v 第一,通过审查,对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决定起诉,以实现国家刑罚权; v 第二,通过审查,防止将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以 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 v 第三,通过审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一)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的步骤 (1)初步审查与受理 a.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正 式受理。 b.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 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补送。 c

5、.犯罪嫌疑人在逃影响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 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 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 照常进行。 (一)审查起诉 c.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 起诉的,应当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 起诉的公安机关。 (2)正式审查 2、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 、职业和单位

6、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 、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 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 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

7、是否完备; (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 押的必要;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2)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 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 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3、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v 基本工作制度: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 委员会决定。 v 基本步骤和方法是: v 1、对起诉

8、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 真的审查; v 2、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70条:必经程序和 法定方法) v 3、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 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 意见的,应当附卷。(修改后170条:必经程序) v 4、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作出说明;(第171条) v 4、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v 5、补充侦查。 4、审查起诉的期限 v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 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半个月. v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上述期

9、限内侦查完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 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 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v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 期限。 (二)审查后的处理 不 起 诉 提 起 公 诉 两种处理 决定 提起公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时)的条件 条件一 条件二 条件三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 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 检察院对本案 有起诉权,且 属于受诉法院 管辖。 (三)起诉书的制作及其移送 v起诉书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的重要法律文书, 是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依据。人民

10、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必须制作起诉书。 v起诉书的写法各国不同。我国起诉书的主要 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案由和案件来源;公诉犯罪事实;起诉的 根据和理由。 孙志刚案件起诉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 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 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 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 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 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

11、麻滩村委会103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 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 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 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 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

12、麻城市人 ,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 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 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 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 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 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垛村虎拔 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 事拘留,2003年5月8

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 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 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 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 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 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14、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 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 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 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 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 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

15、,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 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 。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 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 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 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 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

16、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 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 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 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 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 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 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 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 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 ,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 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 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 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 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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