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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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徐新云 主任医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依据 n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 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 法、工伤保险条例。 n专业技术依据: 职业病诊断标准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 。 职业病诊断基本程序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评残 职业病诊断鉴定基本程序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异议 向市卫生局提出初次鉴定 如仍有异议,可向省卫生厅提出再次鉴定 (最终鉴定) 职业病目录 (共十大类115种) 一、尘肺 13种,如:矽肺,水泥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

2、病 11种,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三、职业中毒 56种,如:铅中毒,苯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如:中暑,减压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如:森林脑炎 六、职业性皮肤病 8种,如:接触性皮炎,化学性 皮肤灼伤 七、职业性眼病 3种,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 性眼炎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种,如:噪声聋,牙酸 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8种,如:苯所致白血病 十、其他职业病 5种,如: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 职业病诊断标准 n由卫生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n职业病诊断标准是诊断职业病的依据 n常见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

3、毒诊断标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n(2002年3月28号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 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 防治法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 当遵循科学飞公正、公开、公平、及当遵循科学飞公正、公开、公平、及 时、便民的原则。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诊诊断机构断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承担。 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

4、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二二)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 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 ( (三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 应的仪器、设备应的仪器、设备; ; ( (四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 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

5、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 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 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 n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 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 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 n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 取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 诊断标准;

6、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 n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 n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 其管理; n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 n 第三章 诊诊断 n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 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 责任 n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 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 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 常居住地。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交的材料 n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资料; (五)诊断

7、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 关材料。 什么情况下申请职业病诊断 可不予受理 ? n以下三种情况可不予受理 : n1、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n2、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 n3、不在职业病目录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 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 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 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 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 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 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 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 病诊断时,应当

8、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 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 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 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 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 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 、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鉴定 n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 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 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鉴定。 n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

9、责职业病诊断争 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 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n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 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n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 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 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 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 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

10、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 推举产生。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的支出 n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市职业病诊断机构 n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深圳市 目前唯一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n地址: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大厦10 楼 n电话:25531464 25609527 深圳市受理职业病诊断范围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函200341号),本中心 暂获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为 “职业中毒”。 如何申请“职业中毒”以外的 其它职业病诊断? n目前职业病共有十大类115种,职业中 毒是其中的一大类。对于“职业中毒” 以外的其他职业病,申请者可向广东 省职业病防治院或劳动者本人户口所

11、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申请诊断。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认定 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可认定为疑似 职业病病人: na. 有明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nb. 有与职业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者; nc. 属于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 围之内。 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什么资料? n1.深圳市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n2.申请者和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 n3.职业史(见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盖章); n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用人单位盖章); n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需核对原件); n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报告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 n7.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必需的相关材料。 在深圳市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 n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深圳 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首次鉴定;也可直 接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再次鉴定。 n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 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 n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的 规定(粤价函200346号),职业病 诊断的收费标准为1500元/例,职业 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为6800元/例。 职业病病人的伤残鉴定 n尘肺I、 II、III期, 见国标P36-37 n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n慢性中毒性肝炎 n慢性中毒性肾病 n噪声性听力损伤 见国标P30-31 n其它职业病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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