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测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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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测验重点10 / 10 作者: 日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一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

2、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二 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2.取得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

3、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三 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点:1.立法的三方性 2.适用的国内性 3.自愿性 4.间接性 5.立法内容的弹性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四 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性质: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法律地位: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基本

4、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权利: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2.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 5.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6.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7.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五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

5、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双方当事人可以订

6、立口头协议。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4.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5.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界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直接使用该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到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特点:招工和用工的分离;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1.劳务派遣单位应

7、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1.应当与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2.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4.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

8、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要求: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六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9、,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2条: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

10、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竞业限制条款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只能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七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

11、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确认: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2.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双方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 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

12、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非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

14、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三)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1 一般性辞职(预告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特殊性辞职(即时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九 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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