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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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抵 押押 反反 担担 保保 合合 同同 合同合同编编号:号: 抵抵 押押 人(甲方):人(甲方): 抵押抵押权权人(乙方):人(乙方):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经办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经办人: 鉴于: 1.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 (以 下简称“主合同”),合同号为 ,合同金额(大写):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了 保证合同/保函/担保书(

2、以 下简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号/保函号为 ,乙 方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人民币(大写) 保 证担保。 3.乙方同债务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由本合同甲方将其 拥有处分权的 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 一一一释义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 以下含义: 被反担保被反担保债务债务指乙方依据保指乙方依据保证证合同及可以适用的法律法合同及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已已经经 承担了保承担了保证责证责任之后任之后 一1一 债务债务人人应偿应偿付付给给乙方的担保金乙方的担保金额额; ; 一2一 所有乙方已所有乙方已经经代代为为向向债权债权人支付人支付进进而有而有权权向向 债务债务人

3、收取的款人收取的款项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违约金、金、损损害害赔赔 偿偿金、利息、金、利息、罚罚息、佣金、息、佣金、费费用);用); 一3一 所有乙方依据法律法所有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及其他有效的及其他有效的协议协议、 、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 )有)有权权向向债务债务 人收取的款人收取的款项项。 。 抵押物抵押物指本合同第四条所述并在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 中列示的全部资产。 抵押抵押偿偿付付责责任任指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之责任。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相关词句应作如下解 释: 凡提及“人”时,亦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组织、合资

4、企业、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 凡提及“登记”时,应包括所有的签署、登记、批准、备案、 标注、核定、通知等行为; 凡提及任一“文件”(包括本合同在内)时,均应包括其任何 的修订、补充、替换或更新,但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替 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一一一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 甲方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作为债务人全额清偿所有 被反担保债务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具体列示于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中, 其基本情况为: 抵押物名称: 标示抵押物的权利凭证编号: 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评估(确认)价值(大写): ,抵押率 %。 一一一 甲方甲方应应在以下范在以下范围围内履行

5、内履行偿偿付付责责任:任: 一一一被反担保被反担保债务规债务规定的范定的范围围; ; 一一一乙方承担保乙方承担保证责证责任后至甲方任后至甲方实际实际承担反担保承担反担保责责任期任期间间 由乙方由乙方垫垫付付资资金所造成的乙方利息金所造成的乙方利息损损失(按失(按银银行同期逾期行同期逾期贷贷款利率款利率计计 算)及其他所有算)及其他所有经济损经济损失;失; 一一一合法的便于合法的便于实现实现乙方抵押乙方抵押权权利而形成的花利而形成的花费费、成本和开、成本和开 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追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追偿权偿权及及处处置抵押物置抵押物产产生的法院或仲裁机生的法院或仲裁机 构构费费用、律用

6、、律师费师费用、用、执执行行费费用、用、评评估估费费用、用、鉴鉴定定费费用、拍用、拍卖费卖费用、登用、登记记 费费用、用、过户费过户费用、保管用、保管费费用、手用、手续费续费及相关人及相关人员员的差旅的差旅费费等);等); 一一一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协议协议、合同及可以适用的法律法、合同及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而有而有权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费费和开支。和开支。 一一一反担保的完善反担保的完善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5 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 就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土 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

7、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 公证机关)办理任何必须的登记; 除(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项 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办理所有的登记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 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甲方应于本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做出任何修改后的 5 天 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内: 就本合同(修改)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包括但不限 于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 机关、公证机关)办理任何必须的变更登记; 除(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修改) 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办理所有的登记变更手续,以完善及保护 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8、。 办理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所有登记手续或其他为完善或保 护依据本合同设置的抵押而办理的登记手续所须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取消登记费等)由甲方 承担。 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合适及必要的行动以协助甲方完成抵押 的完善及修改的登记所须的所有相关手续。 除非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另行要求,一切有关抵押物权属 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证明、抵押登记证以及任何其他 标明抵押的权属证明,或乙方认为必需的证明和文件应交由乙方保管。 一一一抵押抵押权权 一一一一 本合同本合同设设置的抵押反担保置的抵押反担保权权利利应应于以下情况于以下情况发发生生时时 立即由乙方行使。乙方

9、在享有可以适用法律立即由乙方行使。乙方在享有可以适用法律项项下的所有下的所有权权利之外,有利之外,有 权权(甲方不可撤(甲方不可撤销销地同意及承地同意及承认该权认该权利)采取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任何利)采取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任何 一一项项或多或多项项行行动动(并不(并不论该论该款所提款所提顺顺序的先后),以达到使甲方承担抵序的先后),以达到使甲方承担抵 押押偿偿付付责责任的效果。任的效果。 一一一 乙方根据保乙方根据保证证合同向合同向债权债权人承担了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责任并向任并向债务债务人追人追 偿偿后,后,债务债务人未能按人未能按时时、足、足额偿还额偿还被反担保被反担保债务债务的;的; 一一一

10、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债务债务人拒不承担人拒不承担赔偿赔偿或或补偿责补偿责任,任, 导导致乙方向致乙方向债权债权人承担了保人承担了保证责证责任,在乙方向任,在乙方向债务债务人追人追偿偿后,后,债务债务人人 未能按未能按时时、足、足额偿还额偿还被反担保被反担保债务债务的;的; 一一一 法律法法律法规规及任何及任何对对乙方行使乙方行使权权利构成支持的合同、利构成支持的合同、协议规协议规 定乙方有定乙方有权权行使抵押行使抵押权权的任何其他事件的任何其他事件发发生的。生的。 第十一条中提及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把抵押物折价和/或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获得收入优先 受偿; 委托有关机构拍

11、卖抵押物; 如抵押物被政府征用或因任何原因而灭失或损坏,要求甲 方以其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提前向乙方履行抵押偿付责任或以该补 偿金、赔偿金向有关部门提存; 为了出售抵押物而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修理、改善、替换、 使用和开发抵押物并就该项行为申请任何的登记。 乙方行使抵押权后,其优先受偿所得款项超过抵押偿 付责任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如果乙方基 于任何的法律、协议、合同的规定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则 超过抵押偿付责任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偿付该所欠乙方的款项。 一一一一 甲方在本合同甲方在本合同项项下的下的义务义务、 、责责任和乙方在本合同任和乙方在本合同项项下下 的的权权利

12、不利不应应因以下各因以下各项项情况的情况的发发生而解除或受生而解除或受损损,除非,除非该该情况的情况的发发生生 符合法律的符合法律的规规定或事前取得乙方的同意:定或事前取得乙方的同意: 一一一 任何主合同、保任何主合同、保证证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任 何何该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任何无效、效力解除、不可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任何无效、效力解除、不可执执行或其他行或其他 缺陷;缺陷; 一一一 对对任何主合同、保任何主合同、保证证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 任何任何该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任何修改、等文件有关的任

13、何担保的任何修改、变变更或更或转让转让; ; 甲方或任何其他人清算、解散、改制、改组、受法律限制、 无还债能力、缺乏公司权力或授权、改变结构或法人地位或失去法人 地位; 甲方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财产、资本结构或组成上发生的 任何改变或任何合并、联合、分立事项; 在甲方发生任何解散、破产或清算事项中,乙方在证明其 索赔要求或主张权利时有任何全部或部分的遗漏; 任何意义下的不可抗力和/或情势变更; 如果没有本款将可能减轻或解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 其他任何事件、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一一一陈陈述与承述与承诺诺 甲方向乙方陈述如下: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能独立承

14、担民事责任; 甲方自愿提供抵押反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 表示是真实的; 甲方有权抵押抵押物,且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甲方是抵押物唯一合法、受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并 且不存在与抵押物权利有关的争议; 有关由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 均已获得且全面有效; 甲方签署本合同及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没有违反、也不 会违反下述各项规定: 1 任何适用的法律, 2 任何有关授权, 3 任何甲方是一方当事人的协议、合同或安排, 4 甲方股东协议、合资合同、章程等结构与组织性文件 的任何条款; 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前不存在对抵押物的任何抵押、留置 或其他担保权益; 就甲方所知,任何法院、仲裁机构

15、或政府机关没有针对 甲方的已提起或未提起的诉讼或索赔,该诉讼或索赔将影响甲方的财 务状况或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和抵押物的文件和所有其他 资料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陈述事项于本合同的签署日在所有 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并且,没有忽略任何须陈述的对甲乙双方签 署和履行本合同将构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甲方向乙方承诺: 如果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抵押物任何部分的任何损失或任何 损害从而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 起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采取增加新的与减少价值相 当的抵押物、提供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 证、保证金)等措施,或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前承担抵押偿付责任; 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所有权的真实有效 的资料; 在抵押物或乙方的抵押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 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使抵押物或乙方的抵 押权利免受侵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 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 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 3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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