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产品-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知识介绍(2015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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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及组合产品知识介绍 人生 平安守护 2 课程大纲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知识及卖点分析 3 生死契阔生死契阔 与子成说与子成说 4 5 2012年5月17日,中国平安发布业内首份中国平安国人健康调研 报告和首个国人“健行天下”健康年龄指数(Vitality Age)。 该年龄指数显示,国人“健康赤字”达8.2岁!即身体状况比实际 年龄老了8.2岁。报告还显示,被访者中有90.9%高估了自己的健康状 况,有79%的被访者需要提高健康水平。其中女性状况好于男性,IT、 通讯和广告业健康堪忧近半国人对健康担忧! 6 我国每年新发肿瘤病例约为312万例 每分钟有6人被诊断为癌症,有5人死

2、于癌症! 人们一生中患癌概率为22% 数据来源:生命时报 7 在中国 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10万人, 居世界第一 每5分钟就有1人丧生车轮 每1分钟会有1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 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达数百亿 生命的价值谁来呵护?生命的价值谁来呵护?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网 8 9 产品知识及卖点分析 主险全称: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倍基本保额) 交费年期:10年、15年、20年、30年、趸交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投保年龄:趸交:18-65岁;10年/15年/20年交:18-55岁; 30年交:18-45岁 最低保额:趸交时为50万,

3、非趸交时15万(部分机构20万 ) 备注:部分机构为上海、北京、新疆、宁夏、东莞、佛山、深圳 10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B)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加强版)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平安福计划) 11 重疾保障范围广,确诊即付重疾金 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给付保障全 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未来 12 平安福计划新增15种重大疾病,将重疾保障范

4、围扩展至45种。90天 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 ,可以领取重大疾病保险 金,轻松解决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应急金以及可能带来的收入损 失风险,一经确诊,即可给付100%基本保额。 给付重疾保险金后: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n 重疾保障范围广,确诊即付重疾金 13 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3、急性心肌

5、梗塞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心脏瓣膜手术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脑中风后遗症 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9、主动脉手术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3、双耳失聪 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5、双目失明 1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17、语言能力丧失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1、终末期肺病 22、胰腺移植 2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25、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26

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28、良性脑肿瘤 2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0、深度昏迷 3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2、瘫痪 33、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34、严重帕金森病 3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脑损伤 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8、植物人状态 39、多个肢体缺失 40、严重的1型糖尿病 41、严重度烧伤 4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3、象皮病 4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备注:1、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合同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手术,该 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4 1、早期恶性病

7、变 2、原位癌 3、皮肤癌 4、听力严重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主动脉内手术 7、脑垂体瘤、脑囊肿、脑 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8、脑损伤 备注:特定轻度重疾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重疾合同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手 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轻度重疾是重大疾病前期较 轻的疾病,若能及早发现并及时 治愈,就有可能避免发展到“重 大疾病”的程度。轻度重疾保险 的开创,是疾病保险发展史上一 个重要的转折点。 n 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给付保障全 15 小贴士: 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数据显示,13 的癌症可以通过早期发现得到根治 。 以原位癌为例,癌症在早期细胞未 形成浸

8、润和转移,日常生活及工作 往往没有明显症状,多在体检中被 发现。原位癌阶段对身体影响程度 小,治疗费用不是很高。如果能及 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 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 特定轻度重疾是重大疾病前期较轻的阶段,若能及早发现并 及时治愈,可有效避免重大疾病的发生,且特定轻度重疾赔 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给付,关爱更周全。 16 轻度重疾参考治疗费用 疾病种类参考治疗康复费用 早期恶性病变1-4万元 原位癌1-4万元 皮肤癌1-5万元 听力严重受损 10-20万元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12万元 主动脉内手术5-10万元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 脑血管瘤 2-4万元 脑损伤1-5万元

9、 注:数据来源于再保险公司经验数据 17 范例: 陈先生,30岁,一类职业,购买了平安福组合(20万的平安 福,附加20万的平安福重疾15和20万的长期意外13),若被 保险人3年后发生重大疾病,则此时保险公司将如何赔付? 如果附加的平安福重疾15保额为16万元呢?如果投保16万的 平安福重疾三年后得了原位癌,应如何赔付? 解答: 1、若被保险人3年后发生重大疾病,则此时保险公司将赔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2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2、若附加的平安福重疾15保额为16万元,则赔付16万元重大疾病保险 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保额等额降低; 3、如果投保16万保额的平安福重疾15三年后得了原位癌(此

10、前未发生“ 重大疾病”),则赔付3.2万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附加重疾合同继续有 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备注:以上举例中未包含保单分红 18 n 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 注: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该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 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合同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

11、 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所列伤残 之一的,除按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19 算一算: 若公司客户陈先生购买平安福保额20万,以及20万平安福重 疾15,并且附加长期意外13保额20万,若陈先生在第3年因 自驾出行发生交通事故身故,则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解答: 因陈先生是因自驾出行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照合同规定 得到“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外,还可以获得“自驾车意外 身故特别保险金”20万,再加上主险的20万,所以保险公 司应当赔付60万,保险合同终止。 2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12、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 残之一者,公司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备注:伤残规定详见长期意外13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1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外,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合同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

13、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2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 故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 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23 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合同终止 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按保险金额与重疾保险金的 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n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24 n 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

14、未来 平安福计划为您提供相伴终身的主险和重疾保障 ,并以确定的利益抗击不确定的风险,恒久稳定 、呵护今生。 25 算一算: 若上述案例中的陈先生附加的平安福重疾15为16万元,且发 生重大疾病赔付2年后,不幸身故(非意外),则保险公司 该如何赔付? 解答: 若该客户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后2年,不幸身故,则保险公 司将赔付身故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26 基本规则 组合形式 附加险投保规则 保额配比 风险保额 职业加费 其他附加险 27 1、基本规则 平安福计划 投保年龄 趸交时: 18-65岁; 10年交,15年交:18-55岁; 20年交,平安福与平安福重疾15投保年龄18-55岁,长期意

15、外13投保 年龄18-50岁; 30年交,平安福与平安福重疾15投保年龄18-45岁,长期意外13投保 年龄18-40岁 交费方式 10年、15年、20年、30年(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均有小缴 别缴费)、趸交 最低保额要求 趸交时:平安福最低保额为50万元; 非趸交时: 最低基本保额为:平安福15万、平安福重疾15为12万、长期意外13为 15万; 部分机构:平安福20万、平安福重疾15为15万、长期意外13为20万 保险期间 平安福:终身;平安福重疾15:终身;长期意外13:至70岁 自垫功能主险有自垫功能,重疾和意外无 备注:部分机构为上海、北京、新疆、宁夏、东莞、佛山、深圳 28 注:1、交费年期为期交时,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 2、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 交费年期投保年龄组合形式 趸交18-65岁 当客户累计残疾风险保额小于1000万时,平安福(1118)可单独投 保,也可与长期意外13(1120)组合投保;当客户累计残疾风险保 额达到1000万时,仅允许平安福(1118)单独投保 10年18-55岁 平安福(1118)+平安福重疾15(1146)+长期意外13(1120) 15年18-55岁 20年 18-50岁平安福(1118)+平安福重疾15(1146)+长期意外13(1120) 51-55岁平安福(1118)+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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