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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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1.0版)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2号楼邮政编码:201613电话:57740811传真:57740785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2、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201000200518102302,201317295085437335 ,宗地总面积大写 柒万捌仟伍佰伍拾玖點叁 平方米(小写 78559.30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柒万叁仟伍佰零陆點柒 平方米(小写 73506.70 平方米)。【 松

3、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出让面积为33710.2平方米,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出让面积为39796.5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中山街道:四至范围东至地块与新开环河之间的绿化带,西至茸梅环路,南至规划公共绿地,北至郭家娄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

4、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商办,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餐饮旅馆业用地,商办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37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商办:商业40年、办公楼50年,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餐饮旅馆业用地:40年,商办:商业40年、办公楼50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5、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玖亿陆仟万元 (小写 1960000000.00 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2016-09-02 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之前;(二)按以下时间和金

6、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之前。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 ,至受让

7、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办 ;地上建筑容积率: 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商办 2.1,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商办 2.6 ,计容面积 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707

8、91.42,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103470.9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商业30%、办公楼70%,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商业30%、办公楼70% ;地上建筑限高 6号子地块:100米;11号子地块:150米 ;地上建筑密度: 不大于40%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起止深度: 米;地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住宅配套停

9、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仓储(含住宅套内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其他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本地块中须设置一条与6号和11号子地块相连的地下通道,该通道涉及广富林路路段的权属应属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所有,受让人建成后须无偿交于该部门使用。2、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1)地块内新增不小于地块面积10%(计3371平方米)公共空间(公

10、共绿地或广场),需满足不得设置围墙、24小时对外开放、短边不得小于12米、沿广富林路布局的要求;(2)商办用地地块内需设置东西向宽度为6米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不得设置围墙,设置通道后各地块的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公顷,并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3、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1)地块内新增不小于地块面积10%(计3980平方米)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或广场),需满足不得设置围墙、24小时对外开放、短边不得小于12米、沿广富林路布局的要求;(2)商办用地地块内需设置东西向宽度为6米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不得设置围墙,设置通道后各地块的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公顷,并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 。(四)其

11、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 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见附件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住宅项目建设的,住宅套数下限: 。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以上,计 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

12、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二)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 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 以上,计 平方米以上。(三)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计 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四)住宅地块鼓励开放布局,促进交流;鼓励建设围合式住宅,沿城市道路形成连续、活力的城市界面;鼓励社区服务设施复合设置,开放共享,方便使用。(五)其他

13、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一)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二)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不大于 0 平方米。本合同中未约定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的,办公部分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三)公寓式酒店建筑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本合同中未约定公寓式酒店建筑面积的,商业部分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

14、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0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46 个月内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不少于20% ,绿化面积不小于 14701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15、绿化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0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 40.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应按沪建建材联【2016】24号文的规定建设及管理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项目应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创建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以上标准。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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