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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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姓名:王斌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柯阳友 2011-06 摘 要 I 摘 要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也是我国 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被誉为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东方经验” ,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 众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法院调解机制已不能应对数量不断增加、种类日益繁多 的民事纠纷,如何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解纷效率,减轻法院压力,降 低诉讼成本,促进民商事审判的良性运行,从而维护和谐

2、的社会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本文从法院调解的概念、内在结构、特征、历史溯源等基本问题讲起,通过与法院 判决和两种诉讼外调解形式(人民调解和“大调解” )相比较,明确法院调解在解决民 事纠纷中的优势地位。在充分肯定法院调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法院调解存在的问 题,结合我国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提出法院调解改革的几点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 弊端 改革 完善 Abstract II Abstract The peoples court mediation is an important solution to civil dissension and form. Is a lawsu

3、it activity. China is the most civil proceedings in a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nown as the grounding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riental experience“, in the process of resolving disputes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mass

4、es legal quality improvement of court mediation mechanism, the traditional already cannot cope with increasing of quantity, type of increasingly numerous civil disputes, how to timely, thoroughly solve civil rights disputes, improve plural remedy efficiency and relieve pressure, reduce the lawsuit c

5、ost court judge, and promote the benign operation commercial so as to maintain the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has is a priorit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court mediation, internal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s, traces to speak about basic problem with the court, and the two lawsuits outside

6、mediation form (peoples mediation and “big mediation“), made clear the intermediation of the court compared in solving the dominance of civil disputes. It is sure that the positive role of court mediation at the same time, points out existing problems of court mediation, and combining with Chinas me

7、diation system basis of reality, puts forward several points of court mediation reform Suggestions and considerations. Key Words civil procedure court mediation malpractice reform improve 引 言 1 引 言 我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传统的法律文化也是以强调和追求和谐为目标的。 因此,作为我国的一种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将其确立为民事诉 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后,在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

8、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在 民事审判实践中, 调解几乎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法院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 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于法院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 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法。法院调解在经历了 “调解为主” 、 “着重调解”再到“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立法修改后,已渐趋 完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调 解有弱化的趋势,理论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声音,而法院 在一段时间以来也出现了过分强调判决轻视调解的现象,导致了我国民、商事案件的调 解率明显下降,

9、增加了案件的上诉率、诉讼成本, 加大了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加重了 当事人经济负担,增加了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何提高调解在解决诉讼纠纷机制中 的地位,消除其存在的弊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有效地分配有限的诉讼资源,是 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的。 本文从我国法院调解的定义、特征、历史溯源、价值取向讲起,在明确法院调解制 度存在必要性的同时, 指出其存在的弊端, 提出改革与完善法院调解的几点建议和设想。 以期达到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主体上分离调解权与审判权的目的,避免当 事人的自由合意受到审判强制力的干涉, 实现当事人诉讼资源和法院审判资源合理配置 的运行机制。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0、 2 第 1 章 法院调解的基本问题 1.1 法院调解的定义、内在结构、性质及特征 1.1.1 法院调解的定义 法院调解是以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作为主持人、中间人,当事人双方针对其争议的实 体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其纠纷,结束诉讼的程序。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就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由于此活动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所以也称其为“诉讼调解”。 1诉讼调解一般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当事人在自主交涉解 决纠纷的努力失败时或预见到这种失败时,将纠纷诉诸法院,要求后者依法解决纠纷。 但法院可依情况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案, 在依法做出判决 之前, 主持双方当

11、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或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就依法做出判决。 这种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嵌入的由法官主持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的制度安排,其合理性主要在于:一方面,它使当事人在将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依然 可能获得自主解决纠纷的契机。这种不伤和气、简便易行的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由于 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而更能得到正当化。 另一方面, 由于调解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而合意的获得并不总是确定的,这就有必要使用判决这种强制解决的形式。由此看来, 诉讼调解这一制度安排,意在将调解与诉讼结合起来,力图兼顾自主解决纠纷和依法强 制解决纠纷两者的合理性。 2但是,由于调解和判决是两种不

12、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 导致其结果相差很多。判决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通 过庭审对当事人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断。 通常在判决中当事人非赢即输, 所以在庭审中,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都尽力拿出有力证据,说服法庭相信、赞同己方,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判决结果。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特征 决定了它是调解者,即通过劝解、说理尝试达成一个能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同时满 足各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 当这两种取向有异的解纷方式同时存在于一个解纷过程之中 时,其是否能够和谐共处并各自发挥所长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有赖于对法院调解 之内在结构的具体分析。

13、 第 1 章 法院调解的基本问题 3 1.1.2 法院调解的内在结构 法院调解的内在结构,主要是指法院调解制度中当事人、法官的角色分配及其相互 关系,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合意的形成机制。法院调解制度设置在诉讼过程中,是诉讼活 动的一部分。 3法院调解的结构要素大致包括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及调解基准,其中调 解人及调解基准将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出法院调解的特殊性。以下分别简述之: (1)纠纷 当事人。纠纷当事人还可拆成纠纷和当事人。那么什么样的纠纷、什么样的当事人关系 适宜应用调解方法来化解和修复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本 身订立不明确,或者是立法对于争议事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当事人对

14、于诉讼前景都没有 把握,因而愿意放弃部分主张,达成一项折中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原本存在着较 为友好的关系,一方胜诉可能破坏双方之间长久以来的协作关系,当事人可能宁愿接受 调解,放弃部分权利以有利于将来彼此的长期合作 4。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往往具有以 下特点:双方当事人的部分利益是相同的或者是彼此依存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就要在 调解中相互合作和包容。调解适宜解决针对人的纠纷。由于适合调解的纠纷关系存 在强烈的内部凝聚力,因此,在联系不紧密的关系中,调解几乎无法发挥作用。由于法 院调解强调当事人自由意志,自愿达成协议是调解制度的核心,因此,当事人的相互关 系及其对纠纷解决的基本态度,将是调解能否有

15、效发挥作用的决定性因素。 (2)调解人。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发挥了积极作用: 增进交流的丰富性; 增强交涉的合法性; 提供交涉的程序; 理性交涉的简单化; 发现问题,疏通意见;促使当事人互相让步,在现实中增强调解的效果;起到引 导和管理的作用。为了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与成功率,我们最好能从法院内部挑选出部 分年纪较长、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担任调解人,并逐步形成常规化的法官调解技能专 业培训。 (3)调解基准。调解基准,即调解的依据,是调解人在说服当事人各方时作为依 据的基础规范。包括三种规范形态:一是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二是意识形态; 三是法律规则、原则,即以法律

16、为基本依据,为其分析道理,以情动之。与中国传统调 解制度(道德教化、政策宣扬)等不同,在日本调解表现为公序良俗、信义诚实等原则, 严格以实体法为基准,与习惯、公理、人情等传统的规范意识相区别。通过学习先进的 法制理念与制度并为我所用,现代中国法院调解中的调解基准受到较多审判规范的影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4 响,逐步形成了具有“东方经验”的以自治的或强制的法律规范为主导的格局。具体讲 来, 调解基准中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已制定的约束调解程序的规范以及实际发生个案中 适用的调解规范。前者如自愿原则等,后者如继承的条件、离婚中感情破裂标准等。其 中,约束调解程序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必须遵循;而实践案例中运用的规范则范围广泛 且种类多样,其适用亦具有不确定性,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甄别适用。实际案例中 使用的调解法律规范大都来源于审判规范, 但适用审判规范是判决形成的必然且必须通 过判决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强制适用性,而用做调解规范时,其只是一种作为“说 服”武器的知识资源,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衡量综合利益的参考,而且调解法律规范不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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