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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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GJJ*-200* DGJ*/*20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archiv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200*-*-* 发布 200*-*-*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 发布目 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工程资料管理4.1 建设单位4.2 勘察、设计单位4.3 施工单位4.4 监理单位5 工程资料形成与归档5.1工程资料形成5.2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5.3竣工图的编制5.4工程

2、资料组卷与归档6工程资料信息化管理6.1资料管理系统6.2管理系统联动6.3工程电子文件附录A建设单位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B工程监理资料组卷与归当移交目录附录C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D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E竣工图绘制及图纸折叠方法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 则1.0.1 为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0.1条文说明:本条说明了规范编制的意义。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中国加入WTO圆满成功以及国标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

3、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地方标准优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以及配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颁布实施,给建设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料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江苏省工程资料管理成功经验,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1.0.2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的适应范围,对适用的建设工程范围和单位均做出了规定。参建单位还应包括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不包括安全、勘察设

4、计资料。1.0.3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房屋建筑工程 Hous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一般称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指新建或改建城市各级道路和相关配套设施等而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3 工程资料 build

5、ing document 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设计文件、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反映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图片和影像等信息记录的总称,是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2.0.4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2.0.5工程档案 building archive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经整理、组卷、编号,保存一定时间供人们查阅的文件。2.0.6 组卷 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

6、立卷。2.0.7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2.0.8 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of informatiom 对工程质量进行自动评价并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专门开发的电脑软件。3 基本规定3.0.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3.0.2工程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及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工程资料的填写、签字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3.0.2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对工程资料形成的

7、基本要求。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3.0.3 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签字、注明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3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工程资料应采用原件,这是保证资料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当不能采用原件时,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重要资料应与原件核实,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0.4工程资料封面应注明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当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时,填写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后,应对工程质

8、量监督注册号进行维护。.0.4条文说明: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可向监督机构咨询。3.0.5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过程控制。3.0.6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应真实并按规定加盖相应的执业资格印章。3.0.7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的基础了上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加盖岗位证章,对验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

9、理。3.0.8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资料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分项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空白表格。2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其真实情况:证书或文件编号及结论,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和检查情况。3该份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原件,同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4资料管理系统根据输入的信息自动对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评价。5将评价结果记录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中,同时从资料管理系统中打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签字、盖“质量检查员”印章。6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3.0.8条文说明:一直以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填写没有明确的规定

10、,特别是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有的未经检查,而填写“符合要求”或“合格”字样,没有具体内容,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本条规定质量验收资料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是为了明确责任。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将资料管理落实到人,同时强调了对工程资料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性。3.0.9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的要求,电子档案应为资料管理系统的全部内容,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3.0.9条文说明: 本条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

11、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强调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和移交。3.0.10电子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子文件的格式、载体、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按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的规定执行;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移交城建档案馆的电子文件应留有备份;3 电子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4 电

12、子文件中的内容应可输出打印。3.0.11 工程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使用的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3.0.1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使用同一资料管理系统,其信息应关联。3.0.13工程资料管理系统应根据有关标准及时更新,实行网上升级,在管理系统中应有升级的提示。4 工程资料管理4. 1 建设单位4.1.1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建设单位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应由建设单位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4.1.2 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套数、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4.1.3 按规定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资

13、料。4.1.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4.1.4条文说明: 本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强调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物质管理的职责与要求。工程物质质量对整个建设工程质量起到至管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建筑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自购工程物资的管理,确保自购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设计、合同要求和规范规定。4.1.5 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4.1.6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4.1.7 建设单位的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4.1.8 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4. 2 勘察、设计单位4.2.1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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