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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范祥盐法改革浅探_刘伯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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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思想史 · 北宋范祥盐法改革浅探 刘伯午 我国历代盐法改革最著成效的 , 一为唐朝刘晏 , 一为宋代范祥 关于刘晏 , 经济 史界论 述已多 , 而对范祥 , 则稍嫌不足 , 甚至 几部著名的经济管理辞典均无条目 本文拟就范祥盐 法改革诸方面予以阐述 , 期做引玉之砖 一 、 范祥盐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宋初 , 实行中央集权政策 , 对盐 、 酒 、 茶 、 矿先后采用国家专卖制度 盐由政府掌办 , 正如史书所云 : “ 宋自削平t者 国 , 夭下盐利皆归县官 (政府) 官瑕(卖)通商 , 随州郡所 宜 , 然亦变革不 常 , 而尤重 私 贩之禁 ” ( 、 《 宋史》卷1 81 , 食 货下三)这几句话可谓宋 代 盐政的总结 , 并把宋盐的运销体制概括 为官卖和通商两种类型 官卖 , 即盐由政府专卖 依靠国家权力统购盐货从而垄断货源 , 维持高价获得厚利 , 用 以充实政府的财政收入 宋初 , 解盐售价每斤3 4一4 4 文 , 而其成本不 过0 . 4 7 文 即使加 上 2 0%的管理费 , 也不过 0 . 5 6文 赢利高达成本的5 8一7 8倍 官卖的盐利主要 归地方 , 卖盐的 现钱为地方经费所取 给 。

但官卖要征调乡户担任运输 , 扰民特甚 “ 兵民晕运 , 不胜其苦 , 州郡骚然 ” (《 宋史 》 卷 1 8 1, 食货下三)官盐质次价高 , 甚至 “ 杂以泥 沙 、 硝 石 ” 在官 府垄断食盐市场情况下 , 无论宫盐如何 “ 苦恶 ” , 居 民也得购买 , 形 同摊派 , 以致怨声载 道 由于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 , 以及西北边防军需供应的需要 , 宋初的官卖制维持不 下去 了 在局部地区或个别情况下 , 已经 出现了某种通商盐制 通商是在官府控制下有限制地允许私商贩卖食盐 通商的盐利 归中央 , 中央可 以直接支 配 , 灵活运用 通商的 具体做 法就是 “ 人中”或 “ 折中 ” 什么叫 “ 入中 ” ? 据史书解释 : “ 河北又 募商人输么栗于边 , 以票券取盐及络钱 、 香药 、 宝货于 京 师或东南州军 , 陕西 则受 盐于两池 , 谓之入中 ” (《 宋史 》 卷 17 5 , 食 货上三) “ 入中”即 “ 人纳” 的意思 那么 , 什么叫 “ 折中 ” 呢?史载 : “ 自河北用兵 , 切于馈铜 , 始令商人输当粟塞下 , 酌地之远近而 优其值 , 执文券至京师 , 偿以络钱 , 或移文江淮给茶盐 , 谓之折中 。

” (《续资治 通 鉴长 编 》 卷 30 , 太宗端拱二年九 月)就是把商人所 “ 人中”的货物按路程远近而等差其估价 , 于 个别地方以钱或茶盐香矾等物折合来偿还商人的意思 根据 《 宋史 》 和 《 长编 》 的解释 , “ 人中 ” 和 “ 折中 ” 的意义基本相 同 , 可以简称为 “ 入中法” 其内容包括以下两点卜 第一 、 这是官府与私商之间的物物交换 官府卖盐是为了取得私商的粮草 , 私商贩 卖粮 草是为了取得官盐 官府卖盐 以私商输纳粮草于沿 边州郡为条件 这是因为当时边患用兵粮 草缺乏所致 边郡人中 , 始于雍熙二年 (985) 自宋太宗雍熙初至真宗景德初垂二 十年 , 宋 对契丹和西夏连年用兵 , 所 以 , 河北 、 河东和队西 , 战时与平时都驻有重 兵 , 需要入纳大 量粮草 而当时 “ 国家之 仓库空虚 , 三边赋税支赡不足 ” (张方平 : 《 乐全集 》 卷1 8 , 《 对 手诏 》) , 不得不招纂商人 人中当粮 第二 、 商人输纳粮草以后 , 官府按当地市价及商人运送道洛 之远近 , 以 高于市价的价格 (即所谓 “ 华 为其值 ” ) 计算价款 , 然后发给票券 , 谓之 “ 交引 ” 。

商人持 引至京城 , 向榷 货务领取现钱或盐引 , 到 指定的地区和 仓库支盐 , 最后才能把盐运往规定的地区销售 沿边入中 , 在实行初期 , 保障了军需供应 , 推销了积〕 _经 盐茶 , 节省了商品交换中大量现 钱 (铜 、 铁钱)的 搬运 , 对官府和私商都有利 可是 , 日久弊生 沿 边官吏为了招徕入中 , 与商人分肥 , 尽可能高估入中物资的价格 “ 猾商贪吏 , 表里为奸 , 至 人椽木二 , 估价千 , 给盐一大席 , 为 盐二百二十斤 ” (《 宋史 》 卷 18 1 , 食货下三) “ 米 斗七百 , 甚至千钱 ” “ 当粟之值大约 虚估十之八 ” 这样 , 盐 、 茶的价格就相 对降低 , 其支 出的数量 就大大 增 加 “ 边余才及五十万 , 而东南三百六十徐万茶利 尽归商贾 ” ( 《 宋史 》 卷 1 81 , 食货下 五) “ 虚费池盐 ” 亦 “ 不可胜计” 而且在 “ 入中法 ” 支配下 的通商 , 还要受到官府的种种 限制 , 流转环节太多 , 交易手续烦琐 , 都不利于盐和粮的交换 通商和官卖相比 , 在盐禁方 面显然有所松弛 , 但它没有完全摆脱官卖制的束缚 。

此外 , 商人经常利用供求矛盾 , 在缺盐 地区抬高盐价以牟取暴利 后来 , 政府滥发盐引 , 虚 估其值 , 民间用盐量没有多大的增加 , 商人领到 一 食盐 , 难以脱手 , 不愿 将现钱入 中 , 此 法 渐 渐紊乱而失去效用 针对上述官卖与通商两俱 败坏的现实 , 范祥提出了新的盐法 改垫鑫措 施 二 、 范祥盐法改革的措施 范祥 ? (一160 ) 字晋公 , 分附卜!三水 (今 陕 西有邑)人 举进上后 , 曾任地污推官 , 历 知庆 、 汝 、 华三州 , 提举 陕西很铜坑冶铸使及 太常博上等职 , 熟 悉地方民情和财政利 计 在 陕西任职时 , 经 常谈及解县 、 安 邑两大盐 池 之利甚博 , 之所以未能增 加财政 收入 , 反而逐年 减少 , 主要是入中当栗 , 管理不善 , 公私侵 渔所 致 倘若变法 , 刃可节省国家支 出缎钱数十 百万 庆历四年 (1 0 44 ) , 他建 议 改革盐 法 得到 枢 密副 使外琦 和知制 浩田况的 支持 派他 赴陕西与陕西都押运使程戳合议实施办法 , 意见不一 , 乡 i “ 因丁母 优而罢 庆历八年(1 0 48 ) , 他复申其说 , 被任命为陕西路提 点刑 狱兼制 置解盐事 , 其改草方案才得 到落实 。

范祥盐法改 革是针对当时弊端提出来的 其改革措施可 缕述如次 : 第一 、 罢禁榷之法 , 恢复商运商销 凡原来禁盐 的j也区 , 一律灰复商运 商销 , 藉以 调动 商人的积极性 , 尽量减轻兵民搬运食盐而服劳山为负担 并将商盐销区扩大到缺盐的川 蜀地 带 第二 、 停止沿 边入中粮草等物 , 商人 买盐一律就边郡缴纳现钱 即把原来实行的人中自 粮制改为入中实钱制 所谓实钱即现钱 商人去沿 边只要交纳现款 , 官府以盐偿仇授以支 盐凭证一一盐钞 商人持盐钞到指定盐产区领盐 官盐 出售价格 , 视商人人 中现钱的州军远 近 , 分别给以 优惠 就是 《 宋史 》所载的 : “ 罢九州军 人中当栗 , 令 2 、 实钱 , 偿 以盐 , 视入 钱州军 远近及所指东 、 西 、 南盐 , 第优其值 ” (《宋 史》卷 1 81 , 食货下三)由人中粮草 改为人中现钱 , 猾商贪吏就不便抬高粮草价格从中渔利 , 政府可以节省大量开 支 第三 、 政府控制青盐 , 禁止私售 西 夏鸟白池青盐 、 素人队西边州 贩易 , 或 以青白盐博 米麦充食 , 青盐价我而味佳 , 致陕西边州 , 青盐 侵灌 , 解盐滞销 , 盐利 外溢 , 范祥改为募人 采购青白盐 , 用 “ 入中”优价办法 , 由政府控制起来 , 禁止私售 。

第四 、 按量发券 , 即池验券 , 按数出券 根据产销情况 , 控制每年课人钱总额为盐三十 七万五千大席 (二百二十斤为一大席) , 不再用虚值办法滥发钞券 通过环环 控 制 , 使所发 钞券数量符合需要 , 不再奎塞难销 对商人受券领到的盐 , 未能卖出部分 , 政府要按值赔 贝 占 第五 、 官府自卖盐的 地区 (三京及河 中 、 河阳等地)在商 贾未流通时 , 仍继续由官府卖 盐 商贾流通时即停止官府 自卖 第六 、 稳定盐价 发售盐钞 , 给食盐的 运销带来了活力 但是推行 一段时 间 , 盐价不稳 定 , 时高时低 为此 , 在北宋京城沐梁设 置了都盐院 (即管理盐务为机关) , 由陕西转运司 派员主持 都盐院管理盐价不是靠行政命令 , 而是自己掌握部分食盐来平抑 、 识 剂盐价 队 西盐钞核每斤2 4文铜钱 如果沐梁的盐价每斤低于3 5 文铜钱 , 都盐院只收不售 , 使盐价涨上 来 如果高于 40文铜钱 , 都盐院就大 量抛售库盐以压低盐价 使盐价经常保持在33一4 0文铜 钱之间 既保障了盐商有几成利 益可得 , 又防止商人抬高盐价牟取暴利 。

为 了加 强市场控 制 , 对向盐商发售的 盐钞 , 也规定了定额 , 使运盐的数量大体符合市场的需萝 范祥盐法及其措施 , 《 宋史 》 语焉不详 北宋人沈括讲得比较清 楚 他说 : “ .决 西 颗 盐 , 旧法官 自搬运 , 置务 (税务机构)拘(有限制地)卖 兵部员外 郎花祥始为钞 法 令商人 就边都人钱四贯八百售一钞: 至解池请盐二百斤 , 任其私卖 , 得 钱 以实塞下 , 省数 十郡搬运 之劳 异日攀车牛驴以 盐役死者 , 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 , 不可胜数 , 至此 悉 免 行 之 既 久 , 盐价时有低昂 又于京师置都盐院 , 陕西转运司自遣官 主之 京师食盐斤不 足三十五 钱 , 则敛而不发 , 以长盐价 , 过四十 , 则大发库盐 , 以压商利 使盐价有常 , 而钞 法有 定 数 行之数十年 , 至今以为利 也 ” (《 梦溪笔谈 》 卷n , 官政刁 三 、 范祥盐法改革的周折 历史上的任何改革 , 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范祥的盐法改革也几经 周折 庆历四年 (10 4 4) , 范祥最初与 陕酉转运使程擞议而不合 , 这 是盐法改革的第一 次 周 折 。

迫范祥盐 法推行之初 (庆历八年十月至皇枯元年 , 即1 048一 10 49) , 新制未臻完善 , 国 课稍减 , 侍御史知杂事何郑上书 :“ 风 闻改法以来 , 商旅为官盐长价 , 获利既薄 , 少 有 算 清 陕西一路 , 即自己 亏损课利百徐万贯 比 旧来亦皆蜒减 卖盐现钱 , 甚妨支用 , . ’ ’…缘事 有百利 , 始可议变 , 变不如前 , 宜仍旧 ”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1 67 , 皇枯元年十月) , 请罢新法 这是盐法改革的第二次周折了 争议的中心 , 是新法对国家财政究竟是否有利?为此 , 朝廷特派户部副使包 拯前赴陕西 考察 包拯在出发之前上书朝廷 , 认为 “ 变法之初 , 豪商猾吏 , 悉所不乐 而议者沿其岁 入 课利稍亏于前 , 而横生沮议 ” “ 法 , 有先利而后害者 , 有先害而后利者 若复旧日禁榷之 法 , 虽暴得数万络 , 而民利日困 , 久而不能胜其弊 , ·“ …是先有小利而终为 大害么若许其 通商 , 虽一二年间课额少亏 , ……久而不胜其利 是先有小损而终成大利也 ” (《 续资治通 鉴长编 》 卷1盯 , 皇姑元年十月壬戌) 。

极力主张新法可行 及抵陕西视察之后 , 更全 盘肯 定范祥的新制 回京后上 书宋仁宗 :“ 只如陕西自有解盐之利 若尽以付与 , 令置粮草 , 一 二年后 , 可全减 榷货务每岁现钱银绢等五七百万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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