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业所得税汇缴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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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度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讲 解 2017年5月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三、视频演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 示服务系统” (一)工资薪金问题 1.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 握:国税函2009.3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 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 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 为目的。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2.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

2、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 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2015年34号公告)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 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 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通讯费(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 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 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 职工福利费管理。 4.午餐费补贴(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 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冬季取暖费标准(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企业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

3、热采暖补贴应纳入 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6.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津地税企 所(2010)5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 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 通补贴或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 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7.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 题(2015年34号公告)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 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和职工福利

4、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 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 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 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 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 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 (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 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 ),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 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 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津地税企所(2010)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

5、人身安全保险 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 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1.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 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 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特殊工种国家有名录,有明确规定,如户外高空危险作业 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 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 炭法: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 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空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 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

6、井等高危 作业的人员办理团队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 他商业保险费,依据2016年80号公告关于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职工因 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 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 (四)凭证和附送资料类问题 1.企业差旅费税前扣除问题(津地税企所( 2010)5号) 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 规定,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 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 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

7、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 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在税 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 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四)凭证和附送资料类问题 2.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当年取 得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问题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对企业当年度实际 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 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 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 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 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无钱支付或经济纠 纷 (四)凭证和附送资料类问题 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因汇 缴期内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没

8、有在发生当年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 有效凭证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 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 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地税发票超期适用的问题。 根据2016年23号公告,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在地税领购 的发票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比如医 院、博物馆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年8月31日(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 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2号)。 在汇缴辅导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地税发票在超期适用 ,比如餐饮票、交通票、住宿票、停车票等等,过了 2016年6月30日这些发票还在企业内部进行差旅费报 销,对于这

9、部分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国税发 2008-88号),不能税前扣除。 4.纳税人取得异常发票的处理 受票方取得的当年度异常发票,在季度 预缴时按企业实际利润进行申报; 但在汇算清缴时,取得的异常发票暂不 允许在税前扣除,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受票方取得的以前年度异常发票,暂不 允许在税前扣除,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76号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三、视频演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 示服务系统”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 得

10、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 告) 1.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对象为网上申报的查账征收居 民企业纳税人。 2.服务内容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 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 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 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 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 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 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 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 险。 3.运行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

11、14 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 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 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 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 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 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 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 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0 秒 4.有关说明 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 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 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2.本系统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纳税人可 以选择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也可以直接进入 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使用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需要 在正式申报纳税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 报方式提交税务机关,并完成相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备案。 一、2016年汇缴相关问题的明确 二、讲解总局2017年10号公告 三、视频演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 示服务系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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