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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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介绍 一、相关概念 o信息网络安全:指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软件、数据不 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漏。包括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 o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将安全策略、安全责任和安 全保障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需求划分不同的等级,国 家、企业和个人依据不同等级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保护信 息网络安全。 二、目的和依据 o目的:为了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指导,科学、准确、合理地评审、确定信息系统 等级,促进等级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o依据:浙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223 号令。 三、确定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

2、依据 o主要是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 活中的重要程度及实际安全需要,遭到破坏后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共利益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 程度来确定的。 o基础信息网络主要包括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 传输网等。 o信息系统主要包括: n党政事务处理信息系统; n金融、财税、海关业务信息系统; n铁路、机场、交通(港口)等业务信息系统 ; n医疗、社(医)保、供水、电力、燃气等业 务信息系统; n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系统。 四、等级评审流程 1、提交申请资料 o保护等级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223号令第十 条规定报经审定。(新建、扩建,现在已建成)

3、 o省级部门在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后,直接向省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省信息产业厅)提交申请资料。 o设区的市: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确定安全保护等 级后,定为二、三级的向当地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资料;定为四级的直接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 门(省信息产业厅)提交申请资料。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o4个方面(1个情况、1个信息、2个资料) o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 址、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 o信息系统基本信息 o1、信息系统的行业特征、主管机构、地理位置、业务 范围、业务种类和特性等基本情况。 o2、信息系统管理框架,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结构、管理 策略、部门设置和部门在业

4、务运行中的作用、岗位职责 、用户范围和用户类型基本情况; o3、信息系统的网络及设备部署,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 物理环境、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边界描述和硬件设备的 部署等情况。 o信息系统划分资料 o1、划分原则和方法; o2、信息系统列表; o3、每个信息系统的概述; o4、每个信息系统支撑的业务应用的列表; o5、每个业务应用处理的信息资产类型; o6、每个业务应用的服务范围和用户类型; o7、每个业务应用的其他特性。 o等级确定资料 o1、安全需求分析:安全需求分析报告、等级保护基本 要求; o2、总体安全设计规划(总体安全策略、总体安全方案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应

5、 急预案等); o3、信息系统安全自评估报告; o4、安全保护等级自定级报告; 2、受理 o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定级、等级变更的评审申请;受理四级重要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的评审申请; o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二、三级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定级、等级变更的评审申请。 3、评审 o受理申请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委托专家组进行评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评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定专家组提出评审 意见并书面通报。 o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省级 及三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拟确定为四级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申请提出初审

6、意见。 o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 定二级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 备;对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等级变更的申请提 出初审意见。 4、复审申请 o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该审定结果之日起60 日内,可以向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5、变更 o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需要变更安全等级的,应当向 原审定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级变更申请。受理 申请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重新 组织审定。 五、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阶段 o第一阶段:系统定级 o第二阶段:定级评审 o第三阶段:系统备案 o第四阶段:等级测评、整改 o第五阶段

7、:安全管理、建设 第一阶段:系统定级 o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确定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其主管部门审 批同意。 o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16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 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国家保密标准BMBl7- 2006)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跨市或者全省统 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 护等级。 信息系统等级安全保护定级原则 o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既不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级, 也不是信息系统所能达到的技术能力等级,而是从国家 管理的需要出发,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 公

8、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信息或信息系统被破坏 后造成危害的严重性角度确定的信息系统应达到的安全 等级。 定级工作原则 o原则一:自主定级原则。“依照标准,自行保护”,因 此定级工作必须由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来自行 定级。定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信息系统主管单位。 o原则二:满足国家管理要求原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 级既不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级,也不是信息系统所能 达到的技术能力等级,而是从国家管理的需要出发,立 足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公共利益等方面的 重要性角度,及信息或信息系统被破坏后造成危害的严 重性角度来确定的信息系统应达到的安全等级。 定级工作原则 o原则三:全局性原则

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针对 全国范围内、涵盖各个行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也必须从国家层面考虑,体现 全局性。 o原则四:业务为核心原则。信息系统是为业务应用服务 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依据信息系统承载业 务的重要性、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度和系统特殊的安 全需求确定。 o原则五:合理性原则。不同于信息安全产品,信息系统 千差万别,各具特色,只有在划分安全保护等级的过程 中,尽可能反映出信息系统的主要安全特征,合理划分 等级,才能做到突出重点,适度保护。 五级安全等级描述 o第一级: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

10、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o第二级: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 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o第三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o第四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 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o第五级: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系统服务安全被破 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 一般损害严重损害特别严重损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级第二级第二级 社会秩序、公共利 益 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 国家安全第三级第

11、四级第五级 一级信息系统举例: o公民个人的单机系统,小型集体、民营企业 所属的信 息系统,中、小学校的信息系统,乡镇级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其他小型组织的信息系统。 二级信息系统举例: o县级、地市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海关、税务、 民航、证券、电力、保险、公安、财务、财政、金融、 社保、工商、审计、能源、化工、社会服务保障、卫生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邮政、 应急抢险、农业等行 业所属独立的信息系统,中型集体、民营企业、小型国 有企业所属的信息系统,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信 息系统,普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信息系统,其他中 型组织的信息系统。 三级信息系统举例: o省级和副

12、省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海关、税务、 民航、证券、电力、保险、公安、财政、金融、社保、 工商、审计、能源、化工、社会服 金融、社保、工商、 审计、能源、化工、社会服务保障、卫生、交通运输、 国土资源、邮政、应急抢险、农业等行业所属独立的重 要信息系统,大型集体、民营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所 属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 信息系统,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要信息系统, 其他大中型组织的信息系统。 四级信息系统举例: o国家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海关、税务、民航、 证券、电力、保险、公安、财政、金融、社保、工商、 审计、能源、化工、社会服务保障、卫生、交通运输、 国土资

13、源、邮政、应急抢险等行业所属全程全网的特大 型信息系统,特大型国有企业 所属全程全网的特大型 信息系统,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重要信息系 统,重点科研机构的重要信息系统。 五级信息系统举例: o国家级电信、广电、银行、铁道、海关、税务、民航、 证券、电力、保险等重要信息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涉 及国防、重大外交、航天航空、核能源、 尖端科学技 术等重要信息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国家级党政机关重 要信息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 第二阶段:定级评审 o使用单位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后,应聘请专家进行评 审。 o对拟确定为第四级、第五级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主管 部门应经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请国家

14、信息安 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o其它定级评审,依照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评审实施细 则执行。 第三阶段:系统备案 o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三十天内,使用单位填写 备案表,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及电子数据文件。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向保密工作部 门备案。系统中使用的密码设备向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o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由使用单位报送本地区地市级公 安机关备案。跨地域的信息系统由其主管部门向其所在 地的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总备案,分系统分别由当地运营 、使用单位向本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阶段:安全等级测评与整改 o评测单位依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 护测评准则等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测评,给 出相应的系统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o对已有的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确定的信息安全 保护等级,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采购 和使用相应等级的信息安全产品,建设安全设施,落实 安全技术措施,完成系统整改。 第五阶段:安全管理与建设 o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和设备的管理,安全管 理制度,部门与人员的组织规则等。管理的制 度化程度极大地影响着整个网络的安全,严格 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的部门安全职责划分、 合理的人员角色定义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 其它层次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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