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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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单XX,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X组XX户; 被告:鲁X,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X组X户,联系电话133*9650; 被告:田XX,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X组;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

2、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2018年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号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XXXXXX12975.联系电话1399XXXX7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2018)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

4、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有在场人古宏搏等人证明。3、如果不是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为什么在还款协议上载明要等重庆大溪沟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诉人已经于2018年2月

5、还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还要还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还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不充分。因为在借款时效以前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就算约定有1万元的利息,但该约定随借款主合同的时效而时效;在借款时效以后,2018年3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借款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利息从2005年5月11

6、日起至还清为止。有还款协议在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此,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000元借条是在2018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在2018年3月3日被上诉人在写还款协议时,对3000元

7、借款找上诉人要过,上诉人拒绝还款,但被上诉人说无所谓,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没有写在还款协议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借款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8、上诉人:谭XX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2018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从2

9、018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18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

10、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18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2018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18年X

11、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2018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2018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18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2018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2018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2018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经济纠纷

12、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_法院 起诉人:_公司(公章) _年_月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

13、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

14、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

15、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18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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