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管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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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应急管理 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曹 兴 2012-14-25 全省2012年第一期环境应急管理 业务培训班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概述 第三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第四部分 环境风险管理简介 第五部分 环境隐患排查重点 第六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责任追 究 第一部分 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 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 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 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

3、事件的性质、特点和 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 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 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 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 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措施里面就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 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 、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 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 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 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 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 后工作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5、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 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 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 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 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 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 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第三十

6、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 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 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 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 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 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 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 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7、门或者其他依照 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 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 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 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当依

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 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 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 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 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 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 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 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

9、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 关部门。 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 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 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的。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 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 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

10、 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 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 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 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八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 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 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 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

11、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 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 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 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 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 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

12、染环境、威胁居民生 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 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 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 证

13、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 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

14、并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 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 ,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 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 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 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 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 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 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15、管部门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 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 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 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 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 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 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 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 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 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 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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